“羊老大”之争引出商标权的司法审查难题
张平、邓峰、金勇军、郭修申、吕志华
【全文】
本期主持:姚 芃 本报经济部记者
本期嘉宾:
张 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 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勇军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知识产权专家
郭修申 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
吕志华 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法专家话题背景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羊老大服装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和陕西榆林市羊老大制衣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的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在“北京羊老大”拥有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判决“羊老大”系列商标归“榆林羊老大”所有,引发了中国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公司治理以及如何依法清晰界定法院民事审判权与商标局商标核准权之间的界限难题。
1995年7月,孙郦馨与王飞等成立“榆林羊老大”并申请注册了“羊老大”文字商标。2000年8月,二人又以转让“羊老大商标”为条件,在北京融资成立了“北京羊老大”,并约定先以“榆林羊老大”的名义申请注册“羊老大”图形商标和文字+图形商标,待公司注册完毕后,再将上述三个系列商标一并转让给“北京羊老大”。2002年,“北京羊老大”成为“羊老大”系列商标的惟一合法所有人。
其间,王飞利用同时担任两个“羊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两公司之间签订“联合声明”:“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市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但是,“联合声明”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随后王飞成立了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服饰公司,生产和销售“羊老大”牌服装,并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文字商标归“榆林羊老大”,图形和文字+图形商标归“北京羊老大”。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则判决三个“羊老大”系列商标全部归“榆林羊老大”。
议题一 自我交易侵犯股东权益
主持人:这起纠纷的症结是“联合声明”,签发此声明的是两家公司一肩挑的法人代表。这种“左手给右手”的交易在公司治理中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如何看待该“联合声明”?
邓峰:本案中“联合声明”属于自我交易,或者关联交易。这是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
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和诚信义务,违反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利益,挑起恶意诉讼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也是目前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情况。一个人担任了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意处置公司资产,擅自为公司设定义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资产被母公司挪用,股转债、信息披露、分类表决甚至国有股减持等等,“羊老大”商标案与这些问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凸现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大股东过分控制公司,侵害公司本身利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