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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的真实观

  在西方国家,十三世纪以前,一般会诉诸神明裁判:既然非人力所能,就交给超自然力量进行裁判吧!神明裁判破产以后,一些欧洲国家针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专门设立了一种特殊的裁判种类,即暂时的无罪判决(absolutio ab instantia)。然而,如果承认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就是犯罪人,那么,上述种种做法,实质上暗含了对无辜者权利的蔑视,并有意无意地将“不枉不纵”的大旗偏转为“宁枉不纵”。——此时,无辜者尽管并没有被完全等同于有罪之人,却不得不承担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随着启蒙运动对个体权利的张扬,随着“每个人应当成为目的而不应作为手段”成为人本主义的道德底线,在刑事诉讼领域,由无罪推定原则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有疑,有利被告”的处理方式。 
  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有疑,有利被告”是一项有关刑事司法裁判的重要原则。即,在犯罪事实不清时,该原则为司法裁判者指明了裁判的方向。具体而言,在事实问题上,如果已经穷尽了所能用的调查手段,仍然无法查清楚,就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是控方负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原则上应当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尽管有权证明自己无罪,却并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此,经过法庭调查,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所当然应当由控方承受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或者换个角度说,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因此,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该原则视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铁则”。 
  一般而言,“有疑,有利被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是,当罪与非罪存在疑问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即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二是,当罪轻与罪重存在疑问时,应当按轻罪定罪处罚,即“疑罪从轻”。三是,当存有疑问的事实属于量刑情节,则应当根据量刑情节的性质,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显而易见,“有疑,有利被告原则”尽管针对的是司法裁判的事实难题,但是,该项原则解决问题的方式,却蕴含着尊重并保障无辜者权利的价值观念。而且,由于“有疑,有利被告原则”,不枉不纵的天平已经倾斜为“为了不枉,宁愿放纵”。 
  简言之,在上述规则和制度支撑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具体规则内容的法理念:在其他社会价值限定下,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不得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基于对认识能力局限性的承认,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针对的仅仅是裁判有罪,至于无罪裁判,则并不要求必须以事实真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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