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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的真实观

现代刑事诉讼的真实观


吴宏耀


【全文】
  
  刑事诉讼是人类社会对犯罪活动的制度化回应,其目的在于:通过和平的手段,及时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宁。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即便犯罪行为一目了然,谁是犯罪人却可能依然模糊不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惩罚犯罪,必须首先查明犯罪事实,尤其是查明谁是犯罪人。基于此,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实体正义包含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罪刑相当等多方面的要求,查明事实真相却无疑是实体正义的核心因素和必要条件。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真相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无辜者,可以防止错及无辜;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 
   
  由于查明事实真相直接决定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人类历史上,查明事实真相曾一度被视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甚至于,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即使在刑事诉讼领域,查明事实真相也并不具有独霸天下的绝对地位;相反,由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与其所处的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刑事诉讼固然不应放弃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在追求这一目标时,却不得不兼顾其他社会利益的存在和要求。 
  当然,因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的不同,不同法律制度考虑的“其他社会利益”可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法律制度对这些社会利益的考量,已经暗含了查明事实真相的妥协与让步。在当今社会,基于对个体尊严的重视,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已经成为与查明事实真相处于竞争态势的最重要的其他社会价值之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呈现出尊重个体权利的鲜明烙印。 
  除了直面其他社会价值的挑战外,查明事实真相还必须回应来自认识论方面的攻击。查明事实真相直接关系着刑事裁判的不枉不纵。对此,没有人会提出质疑。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查明事实真相固然重要,要想查明事实真相却并非轻而易举。犯罪活动发生在过去,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不得不进行复杂的、由结果追溯其原因的回溯性推理。然而,由于存在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复杂的事物发展进程,在认识理论上,并不存在可以拍胸脯说绝对不会出错的回溯性推理方式。更重要的是,回溯性推理本身就意味着,或许根本就无法查明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司法实践中,不是每天都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吗?因此,如果承认理论必须面对现实并能够作出有效的回应,那么,仅仅宣称刑事诉讼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将毫无意义。因为,即便我们承认查明事实真相非常重要,仍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如果事实查不清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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