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可豁免的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的表现形式:
按照中小企业联合的目的考虑可以分为:专业化卡特尔,即为了在企业之间确定共同的商品生产品种和进行一定的生产分工而成立的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即企业通过采用共同的技术改造或改善管理的措施,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实力为目的而成立的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又叫不景气卡特尔 ,是指当需求持续萎缩造成生产量下降时,有关企业为适应需求的变化而调整生产及加工能力以摆脱危机而成立的卡特尔;出口、进口卡特尔,即为了推动和保护出口、进口,为了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卡特尔 44。
按照中小企业联合的具体行为可以分为:共同销售、共同购货、共同生产、共同研究和开发、互相提供专业人员、实行统一技术标准等。
⑶ 可豁免的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的审查制度:卡特尔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依情况共分两种:备案和审查。
备案,这是约束最少的一种审查方式,即凡法律允许的卡特尔行为到相关机构(如卡特尔局)备案即可。
审查,即此类卡特尔行为必须得到相关机构的许可,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该类卡特尔在向卡特尔局提出申请后三个月内未被驳回的,即有效。近年来,随着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修改,审批程序有所简化。另外,根据不同种类的卡特尔,卡特尔局实行不同的审查制度,如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根据1985年417号法令,对某些专业化,特别是中小企业间订立的专业化卡特尔,凡参加者总共市场份额不超过20%,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欧洲货币单位,不适用条约第85条第1款;凡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欧洲货币单位,经登记后6个月期限内审查程序,才能得到豁免 45。
允许中小企业特定的卡特尔行为是保护中小企业的重要措施,是中小企业抵御大企业垄断,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立法保障。这一点既可以直接规定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中,作为垄断行为的适用例外,也可以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
日本对于中小企业卡特尔行为的豁免走得最激进,具有极强的产业政策性,利用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协调企业规模结构,使广大中小企业实行横向和纵向的改组合并,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横向联合数个中小企业,提高资本集中度,朝中等规模过渡;其二,纵向加入企业系列化,纳入社会专业分工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协作,把大量中小企业纳入大企业系统,形成“企业系列化”,中小企业通过承包形式成为大企业的子公司。
其实这已经从允许卡特尔行为走向了允许公司合并行为,控制公司合并一直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反垄断法也可以对有小企业参与的合并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
四、结 语
对中小企业的竞争保护已经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论题。整体而言,上文的分析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和概括性分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很多细致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目前特别迫切的应该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反垄断机构、中小企业局的设立,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谈到执法,只有强有力的机构才能在市场中完成现代社会所需求的国家职责。
中小企业得到了进入市场展开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可能慢慢地壮大成为占有市场相当份额的大型企业,当中小企业成长为垄断企业的时候,却限制了市场同期中小企业的机会和条件,并不会出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局面。那是因为确保公平竞争机制良性运行的任务并没有落在企业身上,这个责任只能由政府来完成。从另一个角度说,其实没有绝对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只是在一个时间段甚至一个时间点上存在,其与大企业本质都是趋利的经济组织。在对中小企业采取竞争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
【注释】1具体数字比例参见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如美国《小企业法》、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律。
3参见甘培忠:《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北京:《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具体政策包括设立专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公立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门的基金,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支持部分中小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税收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政策优惠等等
4参见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具体政策包括重点扶持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石油开发)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不允许中小企业进入;限制大企业进入某些领域。
5按照学界的普遍认识,这部法律并不是中小企业基本法,其缺乏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范围、中小企业专门性的主管机关等重要的法律实施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7以上资料引自魏赛娟:《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深圳:《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7期
8 这其中,“政绩工程”的观念是否还在起着负面的作用?
9竞争的独特功能可以参见吴宏伟:《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0引自白树强:《全球竞争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理论与政策研究》第14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引自吴宏伟:《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2引自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第127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转引自吴宏伟:《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3 Manfred Neuman, Competiton Policy: history, theory and practic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1, p.1.转引自袁祝杰:《竞争秩序的建构》第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引自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5引自张梓太:《中国反垄断立法构想》.南京:《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16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没有在国内市场竞争中进行过练兵的企业,不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取胜。
17资料引自甘培忠:《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北京:《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18参见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9比如近几年冲销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很少用于解决中小的债务负担(参见周显志、吴晓萍:《论我国中小企业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福建:《经济前沿》2003年第6期),此外还有中小企业所经常遇到的开办难,社会负担重,融资难、吸收人才难等问题。
20引自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1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属性问题,史际春、王先林认为是产业政策法的组成部分,并不调整企业的组织形态,实质上中小企业法徒有“企业法”之名而无“企业法”之实;谢怀轼先生认为是企业法;日本立法实践中将
中小企业促进法列入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则与反垄断法、产业振兴法、产业法并列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相关立法则主要侧重防止垄断,消除经济不平等,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竞争,故列入市场管理法范畴。笔者认为,中小企业法的公共性、实施手段的宏观性决定了它的属性,即产业政策法。
22日本非常重视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根据介绍 ,日本产业政策的推行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进行的。这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制定“一般法” ,如通过对反垄断法的修改 ,放松对控股公司的限制 ,促进企业兼并和联合 ,实现经济规模 ,提高竞争力 ;另一类是制定“特别法” ,如通过制定各种振兴法、产业结构改善法等 ,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23譬如前者是对具体市场的直接监督管理,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采用规范化的行政手段,着重点是市场的交易秩序;后者是对整体市场调节、弥补,直接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规范化的经济手段,着重点是市场供需的均衡。
24引自盛杰民:《竞争法在中国:现状与展望》.载《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5引自李海涛、刘红臻:《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功能协调》.河南:《中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26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7笔者认为企业合并行为和卡特尔行为削弱竞争的影响作用于市场之中的所有企业,并非特别针对中小企业,在禁止企业合并行为和卡特尔行为的同时不排除中小企业极有可能从中受益。
28大企业容易滥用他们的地位,然而在考虑企业之间的供求依赖性后,可以奇怪的发现中小企业也能在相关市场具有优势地位,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2款对此做出了规定。引自文学国:《滥用和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1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OECD:Glossa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p11.转引自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第537页
30参见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1引自文学国:《滥用和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22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引自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第2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3这一段具体参考了文学国:《滥用和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264-26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4引自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25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5详见盛杰民:《竞争法在中国:现状与展望》.载《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
36参见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北京:《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37参见王晓晔:《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北京:《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8参见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北京:《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39参见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第24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40前者如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关于适用统一标准或者统一规范的卡特尔,因为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后者如出口企业为了推动和保护出口而订立的出口卡特尔,虽然对国内市场有影响,但为了保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些影响是必要的。
41引自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北京:《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42引自Suddeuesche Zementwerke,Wuw/E,Bundesk artellanat,421-2.转引自王晓晔:《德国竞争法中德卡特尔制度》.北京:《法学家》1995年第4期
43参见阮方民:《欧盟竞争法》第1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4参见包细妹:《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构想》.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45The Commission’s20thReport on Competition Policy,Point 15.阮方民:《欧盟竞争法》第6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