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种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配行为,是指垄断企业对其他较小规模的企业加以制约和控制,使其对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自由决策的行为。其表现形态主要有:股份保有、干部兼任,董事交叉等。
综上,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是优势地位企业主动实施的巩固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的空缺将严重影响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目前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主要原因在于有学者及实践部门认为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35,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已然十分严重,制定反垄断法是大势所趋。
Ⅱ 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是遏制行政垄断,反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对经济生活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它会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行政权力的不当支持或片面保护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的非公平、低效率,在此过程中政府腐败也就在所难免。在西方社会,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严密的监督和规制,行政垄断并不突出,因此并没有成为关注焦点。我国则有所不同,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与人治相应,行政权力大无边际且缺乏控制。建国后实行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为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即便当今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时期,行政权力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活动界域不清,运作程序欠缺。
行政垄断最直接的动因莫过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方面是政府及所属部门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受行政垄断保护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
当前,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有几种表现:在纵向的行业内,它们表现为行业垄断,如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挂靠中央直属机关的企业;在横向的行政区域内,它们表现为地区垄断,或称地方保护主义 36。此外,还表现为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即政府强迫企业加入某个企业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某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 37。
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中的“弱者”中小企业不会成为行政垄断的宠儿,大量诚信的中小企业无力通过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发展自己,甚至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行政垄断已经成为遏制中小企业的最大障碍。
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不仅波及中小企业,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都是极大的威胁。对此,有学者提出制定反垄断法予以遏制 38,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无力亦不应同时承担反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的双重任务,而应集中对付后者 39。但无论如何,禁止行政垄断应该首先提上立法议程。
Ⅲ 允许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
正如上文所言,允许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是中小企业法与竞争法的一个典型的交叉区域,是保护中小企业的重要立法措施。
联合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达成有关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或者协调,从而限制了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自主权。横向协议包括企业间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以及相互分割销售市场,其中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卡特尔,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一旦价格被固定,价格就将丧失传递供求信息和调节生产的功能,不仅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自然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生产数量和分割销售市场也是如此。纵向协议也称垂直协议,如制造商与销售商订立的协议,纵向协议也可能包含一些排他性的限制竞争条款,比如纵向价格约束、纵向非价格约束(如限制买方的销售范围)、独家销售协议。
卡特尔行为总是有适用例外的。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中都有关于竞争行为的豁免或适用除外的规定,即反垄断法不仅有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垄断,而且有得到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其存在的根据在于垄断在某些领域具有合理性,在这些领域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为有利,这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目标与经济、政治目标协调的结果。所以对于一些特殊的卡特尔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或者由于国内政策的需要 40,反垄断法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适用例外,中小企业特定的卡特尔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中小企业特定卡特尔的适用例外主要是出于抵制大企业垄断的考虑 ,当然也有提高经济效率的考虑 41。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对中小企业可批准免除某些对卡特尔的禁令,提供给中小企业之间进行若干合作的便利;对旨在提高中小企业效率,而不致伤害中小企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都是允许的,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2。欧盟委员认为卡特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它是中小企业为应付大企业的竞争压力而采取的措施,因而不属于“本身恶”协议或行为 43。
⑴ 可豁免的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的基本性质:有利于经济过程合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不能过多影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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