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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竞争保护

  Ⅰ 禁止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现代垄断法主要内容是禁止企业订立严重损害竞争的横向、纵向协议(卡特尔),限制和禁止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以及控制企业合并三个部分,其中,大企业滥用其优势是损害中小企业的最直接的情况 。27根据竞争法的理论,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极易滥用他们的地位 28,利用其买方垄断地位,对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进行条件苛刻的交易。
  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解释是:“优势地位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并非没有争议的是,企业实施的这些商业行为,可以认为是旨在限制对垄断性的控制市场的‘滥用或者不正当的利用’。滥用优势地位一词业已明确的写进多个国家的竞争立法,如加拿大、欧共体和德国。……下列行为已被列为滥用行为:确定不合理的或者过度的价格、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通过联合统合企业的价格榨取、拒绝交易或者销售、搭售或者捆绑销售产品 29。”
  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欧共体法律上的滥用行为分为两大类: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30。剥削性滥用是指居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以不合理的高价随意盘剥消费者,排他性滥用是指这些行为,并非建立在一般的商业绩效上的,而是寻求损害优势地位企业竞争者的竞争地位,以实现剥削性滥用。对中小企业的损害主要来自大企业的排他性滥用。
  确定不合理的或者过度的价格即超高定价,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对此没有规定,欧共体及有关国家虽然对此作了规定,但实际发生的案例相当少,使这些法律条文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原因在于企业提高价格很可能是有利于竞争的行为,可以想见,一旦一家企业提高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其它的替代产品,此产品需求就会降低,反而削弱了自身实力,所以认定超高定价的违法性需要基于一个事实,即该企业几乎完全独占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也许只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才最有可能凭借优势地位进行超高定价,这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剥削性滥用。
  价格歧视就是价格方面的差别待遇,具体做法是,对同一产品根据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或对同一消费者因其购买的数量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 31。价格歧视之所以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歧视“影响以交易对方为轴心的竞争秩序,……是形成垄断、排挤竞争者的有力手段 32。”美国制定的《克莱顿法》规定了价格歧视,此后《罗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做了修改。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价格歧视一直是倍受争议,原因在于很多学者认为价格歧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图自我发展的理性战略,并非要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而价格歧视法虽然保护竞争却极可能损害竞争,所以价格歧视可能最终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罗宾逊—帕特曼法》的执行效果看,并没有实现立法时保护小企业的意图,反而小企业的竞争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打击,其立法目的与执行效果相差太远 33。但即使如此,价格歧视确实可能对竞争产生有害的影响,现实中的确存在优势地位企业以价格歧视方法排挤中小企业的现象,对此行为的规制有赖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政策需求。
  掠夺定价一般指企业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排挤竞争对手以实现垄断价格,这是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的滥用行为。各国反垄断法或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大多对掠夺定价进行了规制,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和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四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格,成本如何计算等实质性问题法律并没有解决。掠夺定价行为的手段多样而隐蔽,是大企业排除竞争最经常使用的方法,其中有必要将掠夺定价行为和市场合法营销行为区分开来,否则“一刀切”的法律判断方法极有可能损害高效率的企业,损害竞争,欧美等国对此研究十分精深细致,大量鲜活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量化了具体行为,全面保护了竞争机制和中小企业,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了搭售行为,即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它不合理的条件,其中搭售产品应当是不合理的安排,而并非配套产品。从搭售性质可以发现,其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由此会加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给中小企业等竞争者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我国公用事业企业在这方面的滥用行为比较严重,通信、电力、自来水、煤气等企业的搭售行为尤其明显,但是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来说,他们的出发点并不在于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更多的带有了趋利性,真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
  拒绝交易也是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妨碍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在欧共体竞争法里称为拒绝供货 34。拒绝供货在案例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优势地位企业断业已签订的供货协议,也可以表现为拒绝一个新的潜在的购买者的供货请求。合同本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企业有权选择交易伙伴,但是优势地位企业却具有向其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供货的义务,因为优势地位企业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若允许拒绝供货的行为,交易自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失去交易机会,中小企业生存会遇到困难,而优势地位企业将巩固优势地位,并很可能将其优势地位从原始设备市场扩张到附属设备市场,获得垄断利润。拒绝交易也是一种排他性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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