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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竞争保护

  在国际上,美国奉行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一向以促进竞争,提高企业竞争力为其政策目标。德国的中小企业十分发达,但走向世界的大企业并不多,源于德国一直把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核心力量,其重视程度超过大企业,他们认为保持和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是德国经济具有高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日本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上曾经出现过“防止过度竞争”的立法思想,但这种贸易保护主义早已备受国际社会的压力 17。从长远看来,一个国家持续的经济发展来自该国经济的竞争力,企业也是如此。
  如果不把“促进竞争”明确为我国中小企业法体系的立法宗旨,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的实施,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有很大不同,在我国现有经济运行情况下,企业运行的环境已完成形成了买方市场的机制,企业竞争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力,中小企业促进法将是以实现竞争为目标,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手段,而不是本末倒置。不强调这一点,不仅不会被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接受,甚至会导致腐败的产生,部分没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妄想趁机搭上便车,通过贿赂掌控相关资源的政府官员,从产业政策的优惠中得到实惠,产业政策的实施结果就会适得其反。其次,要“促进竞争”必然要通过具体立法来保障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的权益,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反垄断的发生,允许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不强调这一点,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只会变成空话一句。
  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贯彻的立法精神,固化于法律的规范之中,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价值目标。当然,是否将“促进竞争”作为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根本价值目标,仍有待商榷。在我国每年约有几千万人投入就业市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缓解就业压力仍然会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主要目标。
  二、竞争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关系
  将“促进竞争”作为中小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即明确了该法致力于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以及中小企业在其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预示了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法的发展过程中十分有必要运用竞争法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保护。
  首先要强调的是,保护每个企业进入市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权利是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但是今天,这个目标被一些学者所拒绝,认为与其它目标(如消费者权益最大化、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相比,这个目标处于较低的层次。市场竞争没有温情脉脉的人情味,适者生存,失败即遭淘汰。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运应由自己掌握。但即使如此,在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保护,这种保护来自中小企业自身的弱势地位所导致的不能抵御外来力量压制(实际是压制竞争的力量)的现实。
  比较竞争法和中小企业法的关系,从立法角度考虑,竞争法与中小企业法立法宗旨虽不完全一致,但在具体实践中,两者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交叉,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也有利于整合法律资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一)辅助实施:从中小企业法包容竞争法的角度
  按照史际春先生的观点 18,中小企业法在狭义上是指国家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中小企业在广义上还包括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如同广义的产业政策可以包括竞争政策一样,广义的中小企业法也可涵盖一部分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笔者同意这个观点,但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划分。
  在前文提到的中小企业法三大体系中,保护中小企业主要是要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和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目的是保护竞争,保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过程公正。
  为了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以创造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它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时 ,除了市场本身的进入障碍如技术和标准、资本和规模等的必要限制外,不应受到诸如所有制、行业等身份和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因为这些差别而在取得收入和承受负担方面的条件有明显不同。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弱质经济,一直以来容易承受国家政策和社会观念的歧视 19,要解决中小企业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首先要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才谈得上给予其优惠待遇。这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和首要的法律措施,它要求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相应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这一部分并不是通过竞争法来解决的。
  竞争法在保护中小企业方面的主要职能则是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使企业有机会在竞争中接受锻炼和考验,其内涵是防止垄断和消除经济不平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主要手段包括禁止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允许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禁止行政垄断。也就是说,竞争法归属于中小企业法中保护中小企业这一体系,却并不完全涵盖这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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