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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竞争保护

  对于我国应当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这一论点,无论理论界或实务界都无异议。而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却见仁见智。回顾一下《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可以发现有两个因素推动了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在我国的制定和法制化,其一是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冲击了大多数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危机已去多年,这些国家仍然心有余悸,再次观察本国经济运行体制的时候发现,在这场危机中只有中小企业不仅生存下来而且有所发展,显示了抵御经济波动的特殊能力;此时我国正出现了“有效需要不足”问题,国内需求拉动性弱,经济活力不够,经济增幅缓慢,于是我国开始提出着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其二,在我国,从1978年以来,全国就业市场遭遇了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和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增多两次巨大压力,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据统计,到1996年止,我国从农业转出2.3亿劳动力,其绝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在工业部门新增的8000万劳动力中,有75%是由中小企业安置的。另外,在我国1000多万下岗职工中,有40%的人被中小企业吸纳重新就业 7。现在看来,通过考量这两个因素,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出发点实质上是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然而是不是可以这样认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不同的力量来促进。经济发展还是要靠大企业,大企业的管理水平更高,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可以显示一国的经济实力,大企业可以明显地对地区经济甚至国家经济产生效应 8,而中小企业最重要的作用是在出现危机之后,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中小企业的实际目的在于奠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基石。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但这是否可以作为没有将“促进竞争”作为立法宗旨的一个注脚呢?
  从宏观上看,这种片面认识实际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惯见的短视所引起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发展的目标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依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综合发挥作用,获得对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竞争同市场相伴而生,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不仅如此,它还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动力,发挥着独特的功能 9。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 10。而没有竞争,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所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市场运行均依赖于竞争规律的运行。一个国家竞争机制的运作情况代表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它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标志。从这一角度讲,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之源,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11。甚至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政策的第一个目标就是确保竞争 12。因此,我国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其根本重点在于构筑竞争性市场结构,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这才是经济持久发展的长久之计。
  中小企业的作用绝不仅仅限于抵御经济波动和缓解就业压力,它是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基本力量。正如“鲶鱼效应”所揭示的,大量灵活、高效、自由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的存在,可以对抗和消除大企业垄断,保持市场活力,保持市场分散的供给结构 13,真正实现经济民主。没有足够数量的中小企业自由参与竞争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存在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和大企业恣意妄为的情况下 ,也谈不上真正的经济民主和社会公正 14。从更深层次来说,过于集中的经济力量不仅破坏市场的竞争机制,还会对民主的政治体制形成较大的影响。中小企业,即分散的经济力量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能够制约国家权力,防止不受监督的力量的产生,被誉为民主社会的支柱。
   “促进竞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通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来促进竞争,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在一个设定的市场中,形成竞争机制的一个要件就是存在一定数量的竞争者,这里的竞争者应该是有力的竞争者,否则“有效竞争”的政策目标难免会落空。
  我国市场机制刚刚开始建立,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特殊现象,最典型的就是落后与发达并存,经济成份具有累积性的特征 15。在现阶段,既有十分发达的现代化大工业,又有工艺较为落后的中小企业,甚至是作坊式的小企业。当落后与发达同存于一个市场,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一些实力雄厚的现代化大工业,很容易吞并或挤垮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连生存都成问题,又何谈与大企业竞争,何谈对抗大企业的垄断力量?要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就需要培植有效的竞争力量。中小企业企业的竞争实力加强,就有可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态势,在竞争中,一些中小企业能够利用机会进一步加强自己的国内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16。
  国家在扶持、引导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但应该明确的是,中小企业法的促进措施不能被当作免费午餐或扶贫项目,如果一个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获得了政府的资金或者担保支持,将导致有限的政策资源被浪费,与现有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促进竞争”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保护中小企业来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如果中小企业不是因为本身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而是由于大企业违背市场规律,导致竞争机制受到限制,那么对此必然需要竞争法对中小企业加以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护中小企业只是手段而已,保持具有竞争活力的市场机制才是最终目的,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尤其要掌握分寸。“促进竞争”的两个含义可以视为这一立法宗旨的两个功能,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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