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了国家、政府的构成以及人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宪政主义的
政治思潮,更为宪政规范的实质内涵,设定了基本的价值取向。
但是,为了维系社会共识并且因应时代与环境的变迁,宪法规范
所结构出来的,其实是一种低密度的「框架秩序」,仅对
宪法秩
序下的政治与法律提供了有限的限制或导引。德国的宪法学者
Peter Lerche将
宪法比拟为一种「乐团指挥式的秩序」
(dirigierende Ordnung),良有以也。
司法违宪审查既然主要是针对法规范的「合宪性」
(Verfassungsmassigkeit)所为的法律判断,其运作无疑需要满
足一定程度的「实证性与明确性」(Positivität und Klarheit)
,才能维系
宪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过,宪政法秩序的形成与
发展,恒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宪政主
义的规范理念与民主政治的制度理想之间,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
关系。法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因此往往无法单纯从规范逻辑的演
绎推理,得到极致的判断,而必须在民主国、法治国等立宪民主
政体的基本价值决定上,就相关的基本权利、国家与社会利益,
或者权力分立的制度原理,进行审慎的权衡,并且在衡量的过程
中时时注意司法者的权限与角色分际。从而,有关民主政治所引
生的规范争议,大法官自应以比较开放、包容的胸怀来面对,而
不是径以空洞、狭隘的法匠思维,取代规范实践过程中的价值对
话、法理辩证及政策讨论。
在理解了民主宪政法秩序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之后,我们也将
对司法违宪审查采取合议制与公布不同意见的运作模式,有更深
刻的省思。司法违宪审查权的运作之所以要实行合议制,与其说
是为了要藉由集思广益来确保所作成判断的正确性,不如说是因
为合宪性问题的规范判断往往存在「合理的异议」(reasonable
disagreement),需要透过进一步的思辩讨论,才能探求出规范
共识或者多数意见。也正因为合理的异议是多元社会的常态,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