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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二、关于我国死刑立法发展趋势的一点思考
  我国现行刑法上规定的挂有死刑的犯罪范围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也是极其鲜见的。这个问题在当前尤其显得突出,因为:
  第一,当今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也即大半数国家废除了死刑或实际上不适用死刑,这个趋势还在继续。比如整个欧盟国家都已废除死刑,欧洲国家中,如果哪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能获准加入欧盟。
  第二,我国已签署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尚未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批准手续。该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均有权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面对这样的一些规定,我们在批准以前应当做好应对的准备。
  当然,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按照自己国情作出不同选择的权利。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并未废除死刑,尤其是诸如美国、俄罗斯、印度、日本等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均未废除死刑,何况是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最严重的犯罪给予最严厉的社会报复的道义报应观念在我国仍深得人心,故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不可能将废除死刑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但是,根据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提出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主张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上挂死刑的罪种过多,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应当设法逐步予以削减。
  如何削减呢?第一步的目标应当是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单纯的经济犯罪来下手。世界各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处死刑的几乎没有,反观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不仅规定有死刑,而且挂死刑的罪名还相当地多。其实这也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在1979年刑法典中对经济犯罪基本上是不规定处死刑的,在50、60、7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也极少有处死刑的,这在我们前面所引资料中已经可以觉察得到。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形呢?我揣测,恐怕主要还是强烈的死刑报应观念在起作用,而且认为死刑有巨大的威慑力,可以"杀一儆百"。死刑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引发了国人盲目崇尚死刑和依赖死刑的心态的滋生和膨胀;崇尚死刑的社会心理的进一步强化,又或多或少地反过来左右死刑立法及司法的情绪。现在该是理性地反思一下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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