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施行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国家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与"严打"斗争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
刑法,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在死刑的罪种上有了较大的增长。如果说1979年刑法典连同《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只对38种罪规定可以判处死刑,那么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
刑法的修改补充,可以判死刑的罪种已远不止这些了。具体增长情况如何?请看如下实证材料:1982年3月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强迫妇女卖淫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此外新设传授犯罪方法罪,其法定最高刑也为死刑;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由笼统的一罪化解为多种罪,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1988年9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原刑法典第171条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
1条中的走私毒品罪合并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新设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增设绑架妇女、儿童罪,二者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增设组织他人卖淫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将强迫妇女卖淫罪修订为强迫他人卖淫罪,其法定最高刑仍维持为死刑;199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新设劫持航空器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3年7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原刑法典第
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修订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并提高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此外新设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法定最高刑也为死刑;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原刑法典第
122条的伪造国家货币罪修订为伪造货币罪,并提高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此外新设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其法定最高刑也为死刑;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新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两种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总计以上12个单行
刑法所设的可处死刑的罪名,删去有重迭的6种罪不计 ,总共增加了33种罪。由此可见,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总共有38+33=7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