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要表明,为维护规范的有效性,使社会显得更有秩序,刑法规范是如何通过惩罚权的实际运作和规范诱导来全面渗入社会的各种管道、深入我们的内在心灵、融入我们的血液的。(第10页)
前后两段话,却使用了截然不同的表述,到底是“深入心灵、融入血液”还是“融入心灵、深入血液”呢?作者兼顾了两种形式,却给读者留下了一丝郁闷。
(五)中国是一个惩罚泛化的社会,惩罚的气息到处弥漫,惩罚的权力深深地嵌入我们的传统以及日常生活中,有的惩罚是必要的。但是,惩罚的权力需要证明和重新组织论证。立法和司法都设计惩罚,但我们对惩罚正当化和合法的论证的确很薄弱。(第8页)
这段话有两个句子组成。后一个句子以但是开头,这必然要求有转折发生,但前面一个句子的中心意思“惩罚无处不在”与后面句子的“惩罚的权力需要证明”是一种顺接的关系,而非转折。在看一下,前面句子中有一个分句“有的惩罚是必要的”,这才是转折的先置语境。把句号调整到“日常生活中”的后面就好理解了。
(六)在今后的
刑法哲学研究中,我们一方面要对价值联系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要注意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沟通。(第17页)
这又是一句不易理解的话,仔细对比,发现“价值联系”应当为“价值理性”之误。不过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果真能沟通吗?作者认为“这种沟通是可能的”。他的理由是,一方面,许多事实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另一方面
刑法价值本身也具有事实特性,即必须有对应的事实,价值判断才能达成。
我看周博士混淆了“事实”和“工具理性”与“价值”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区别。有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工具理性”,有“价值”,也并不想当然就是“价值理性”。我们现在缺乏的,正是“事实—价值”的二元认识论,而非象作者所言的事实与价值的“沟通”。作者谨慎地用了“可能”的字眼,但接着就演绎出“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载体,价值理性则是工具理性的实质特征”的命题就有点匪夷所思了。
(七)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使我们认识到,一套完善的刑法制度的背后,必定有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的支撑。虽然中国刑法规范目前面临着价值理性严重失落的严重问题。传统“法—刑—镇压”的思维在今天仍然阴魂不散。(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