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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舞蹈之炫——读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

  作者把刑法比作“鸦片”,一方面能治病,一方面又有巨大的副作用。这种“治疗”与“康复”的良性互动是很形象的比喻。问题在于:紧接着作者换了一个说法:“涉入刑事程序关注焦点的人性的条件”就一下子让我一头雾水了。怎样理解这个句子呢?“条件”是中心词,“刑事程序关注焦点”显然不能分开理解,那么,什么是人性的条件呢?十分费解。而且,这而后上面的说法的精神实质是怎样相通的呢?周博士开篇就绕了一个解不开的结。
  (二)就犯罪论而言,我认为,刑法是对被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合法的秩序状态的回复。(第18页)
  在这里,作者用了“回复”这个词。我们一般会理解成“回答” “回应”的意思。“恢复”则是重新回到以前的状况。作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从“合法的秩序状态”一词来看,应该是“恢复”才是。不过且慢,我们接着看:
  “在惩罚理论方面,我的考虑是,要回复被犯罪所侵害的秩序,进行惩罚时必须充分利用统治术。针对忍恩新实施诱导和判裁,来使人们认识到规范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证实规范的有效性。”(第19页)
  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明显地是“回答” “回应”的意思。那前面的句子又作何解释呢?“回复”的到底是什么呢?原来,作者弄错了一个顺序:刑法是对“所侵害的某种合法的秩序状态的犯罪”的“回复”,而不是“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合法的秩序状态”的“回复”。作者也可以选择后一顺序,但这时却只能用“恢复”了。
  (三),这犯罪是人的行为是无论哪一派刑法理论都不会否认的。但是刑法应当立足于人的行为施加惩罚?还是要警惕和制裁实施犯罪的人,历来有争议。(第22页)
  很奇怪的感觉产生于中间的问号,去掉之后句子就通顺了。但“警惕和制裁实施犯罪的人”肯定包含两层意思:“警惕实施犯罪的人”和“制裁实施犯罪的人”。那怎么理解“警惕实施犯罪的人”呢?似为“警惕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人”才妥当。
  (四)但是,这些观念毕竟深深地影响我们的研究,融入我们的内心,深入血液。(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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