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庭审中以法庭秩序为由不允许在法庭进行能被法庭人员感受到的录音录像,也不允许进行进行现场直播。今天美国有40个州法院系统允许对法庭审判进行录音录像。但是因为录音录像的过程容易对法官和陪审员有心理上的影响,因此只允许无声、无灯光的录音录像设备在法庭上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进行录音录像,而且不得进行现场直播。[xv]但是记者的旁听和进行报道是当然的权利。
四是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社会(包括媒体)公开。如《马德里准则》第4条指出“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第9—12条规定“法律有权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需要而对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法律可以因为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需要而对犯罪过程有关的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因为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对基本规则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能针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形成危险。”但这此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是因为担心“民众激情”的原因,而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特殊人群。
五是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这虽然没有具体的措施,但法院会要求有裁判权的法官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与外界讨论案件,不要在庭外接受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在美国的法庭上,主持法官总是会向晚上回家的陪审员们作出这样的叮嘱。所以,除了上述“极端情况”以外,即使是连续审理、当庭裁判,陪审员或者法官在回家的时间是否与家人朋友议论案件,是否看新闻,都只能靠自律。
六是当事人对于其认为媒体的激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的,可以作为要求宣告原审无效、重新审理的理由。从美国的情况来看,重审时可以等待一段时间,等民意激情已经淡化了以后进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转移到受到媒体影响较小的地区或法官进行审理。[xvi]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防止“媒体审判”的事后补救措施,这一措施尽管不如在审判时就封杀媒体有效率,但却是维护言论自由这一基础性人权又保障司法理性的一种平衡性措施。解决了如果存在媒体审判,司法应当怎么办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程序更新的措施是民主社会“必要的资源浪费”。
所以,最合理的程序也不可能不受媒体的影响,所谓民众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无法避免;在特殊案件中使用极端的封闭式做法,只能减少这种影响而已。姚笠先生说得好:“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作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xvii]所以应当区分屈服于民众激情与法官理性斟酌民意的差别。
有人把媒体对一个案件的影响形容为民主的暴政,实在是对媒体作用的一种无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种理论担心过媒体对事件的评论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媒体并非直接的判决者,这并不是公众投票决定,最后还是由受到媒体影响的法官进行判决,在判决时,不得已受到了媒体影响的法官会对各种声音进行深思。就象在西方国家的竞选中媒体的宣传不应当指责为多数人的暴政一样。如果媒体评论案件也叫做多数人暴政,那么公开审判也是多余的,法官应当“关起门来进行裁判”,世界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公开审判”等基本人权都将受到质疑。
中国没有任何前述隔离程序防止媒体和民众的激情影响司法,这是立法的缺陷。但当然也不能通过对媒体作出多于普通公民的限制达到隔离的目的。有些法院允许公民旁听,却不允许记者旁听,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记者至少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能获得的信息应当假设媒体都能获得,有什么理由只让普通公民旁听,却反而封杀记者呢?[xviii]同样,有什么理由可以让普通民众旁听和对案件产生情绪、进行茶余饭后的议论,却不能让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表达自己的立场呢?所以,只能对媒体录音录像、现场直播等特殊措施进行限制,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旁听权。
媒体表达的民众激情容易情绪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司法要主动通过自我约束的措施达到避免民众激情影响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不主张使用“司法限制媒体”的说法,主张使用“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这一提法。因为“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过程中,司法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程序的自律和程序无效两种机制来实现的。
四、媒体能做什么:通过报道和评论积极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如前所述,象任何国家一样,媒体都能影响司法;由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司法避免媒体的情绪化影响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单方的程序完善而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来完成。司法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程序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媒体的原因)导致司法受媒体的影响更加严重。这时,媒体应当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自己的良知和公正立场去影响司法。我同意刘斌教授的提法:“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xix]这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符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言论自由的精神,也符合《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的具体规定。媒体可以通过独立调查和评论表达自己的有利于案件公正、社会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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