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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


The complex and simpl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and justice


高一飞


【摘要】媒体与司法关系因为涉及到两种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的冲突,所以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和其他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是一样的,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因此,象普通公民一样,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传播(在媒体为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对媒体给以对普通公民的通常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理性和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complex because the two are the equal important value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but the relationship also is simple, because the media is equal to the normal citizens on the on the freedom of speech. As the normal citizens, the media can communicate (report) the case and comment on the justice,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protect the case from the passion of the citizens and guard the other social goodness by a good judicial procedure and the limitation to the media as long as to the normal citizens. When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a and justice happens, the media have the right of appeal. 
  
【全文】
  因为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冷静理性地审理案件,在我国,一方面,了出现以司法独立的名义法院、擅自以《通知》的形式封杀媒体的现象,法院却认为理所当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法院对媒体能做什么;另一方面,面对媒体对司法个案的讨论,有人认为 “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i],甚至于有些媒体也以权威口吻断然指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ii]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法院的“通知”和有些论者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评断,貌视言之凿凿,实则是一种误导:是在审判独立的名义之下,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事实上,关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国际公约和准则告诉我们,媒体只要遵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反的独立报道和评论;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但是这不是通过对媒体的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限制媒体参加庭审时在法庭的录音录像等来实现。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从两种价值的重要性来看,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从媒体监督司法的权限确定的标准来看,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
  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iii]是一个重要的、而又不为中国学者所熟悉的国际准则。它是由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发表的旨在根据国公约的精神解释“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1994年8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 ,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
  从规则的性质来看,它本身并不是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创造什么新的规范内容,而是对已经有的公约内容的整理和解释。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国际公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司法与媒体”的内容,而是体现在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等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中。准则的解释内容有三方面,一是重申了媒体的言论自由在对司法进行报道和评论中的具体内容;二是指出了司法对媒体最多能作出什么样的限制;三是强调了在司法中实现媒体权利的程序机制,强调了媒体对不公开的内容和报道方式(录音录像)的限制有申诉权。从公约的作用来看,它虽然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却是对国际公约的权威解释,我们通常称之为国际准则,与这次世界法律大会通过的宣言一样,具有对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指导作用。是国际惯例的一部分,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由于国际公约本身并无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则与公约具有同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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