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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度是实现信访权行使正当性价值的可靠保证

   (四)合理规定信访终结程序后对信访权滥用行为的处理
  信访终结制度构建的目的具有多层次上的多样化体现,但从信访权行使的角度来看,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问题在于,单纯的信访终结制度未必能在实践中确保信访人不去滥用信访权。因此,信访终结程序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这一假设成立之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那么,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终结信访程序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求其行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可以在信访终结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类推法律规范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笔者并不赞同这种担心。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真正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那么,这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当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笔者认为这是在治标不治本,甚至是隔靴搔痒。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定立场、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笔者认为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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