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访终结制度是实现信访权行使正当性价值的可靠保证

  (二)信访终结制度的涵义
  从信访终结制度的定义和地位出发,笔者认为,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1.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之存在和适用,必须建立在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这里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比如涉诉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依然不服从判决而采取信访渠道寻求救济,但信访机构不予受理,这种情况由于根本就没有进入信访程序,故不受理之情形不属于信访终结制度范畴;另一种情况就是信访人主观上认为其案件是可以信访的信访事项,但依照信访条例不能受理之情形,也不能界定为是信访终结制度使然。
  2.信访终结制度要概括地针对各类信访案件。这个含义告诉我们,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国内有学者专门研究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化,将信访终结制度人为作出划分,笔者认为,只有或者只强调涉诉案件的信访案件存在,是对信访终结制度的片面理解。完善的信访终结制度必须不仅包括涉诉案件终结制度,还有诸多类型信访案件的终结制度,信访终结制度是对各类信访事项的概括规制,而不是分类具体规制。
  3.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于信访权是信访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其启动信访程序之后,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往往拉近了与接待访人员之间的空间距离,其信访动力也会因此而加大。并且,随着信访程序的推进,相当多的信访人会迷恋于此,有的甚至由此失业者或者成为其他社会底层人员。这样一来,信访秩序就会难以正常维持,信访目的和功能也会发挥失常。所以,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4.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为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终结问题,专门成立了“信访案件终结评审领导小组”。当然,这只是具体到审判涉访的终结程序宣告机构,与笔者所倡导的统一信访终结制度尚有出入,但从程序价值的角度可以借鉴其做法。因此要通过终结程序之科学设定来给信访终结制度以有效实施的程序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