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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兼述完善刑事诉讼法典的一种思路

  二、简单评析:犯罪观、刑罚观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简单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家对犯罪的态度大致表现为:置之不理―→严酷与敌对―→务实的理性;刑罚观也相应的表现为:无需国家的惩罚―→严厉的刑罚―→刑罚与非刑罚措施共同适用。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无需独立的刑事程序―→不宽容的诉讼程序―→宽容而多元化的诉讼程序。那么,国家对犯罪的态度以及刑罚观念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变迁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
  毫无疑问,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比如法国教授Esmein在考证罗马刑事程序演变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在任何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历史总是与政治状况的演变以及人们关于刑罚观念的发展紧密相关。当公民的自由权受到一定威胁的时候,而且该威胁经常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为一些人想篡夺权力,意欲通过滥用控诉权获取政治上的进身之阶。这必将激发人们对自由宪政的渴望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当那些以满足受害方的要求为标志的刑罚越多,控告式程序就越越有可能占统治地位。但是,当刑罚作为实施法律的一个工具,成为维护公共利益之必需时,纠问式方法就因此逐渐受到青睐。
  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达玛斯卡(Mirjan Damaška)则论证了诉讼制度的选择与权力结构、国家运用这些诉讼程序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紧密关系。 伯尔曼在考察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中也发现,政治体制与刑事制裁之间的紧密关系:越是专制、权力越是机制的体制,刑罚也越趋于严厉。 
  政治形式与经济状况对一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是根本性的,但它相对于犯罪观与刑罚观而言毕竟是一种潜在的、间接的力量。因此,考察犯罪观、刑罚观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也有独特的意义。
  Esmein教授在20世纪初就已经概略的论证了刑罚观念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而刑罚观念变化的背后是国家对犯罪态度的变迁,所以,犯罪观才是诉讼程序变革的直接力量源头。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变迁共同的影响了诉讼程序的选择。具体而言,犯罪观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国家追究犯罪的方法。纵观诉讼制度的历史,追究犯罪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国家不介入―→以单方面的追诉为主的国家垄断―→国家的单方面追诉和政府与被告人合作下的追诉并存。这几乎是犯罪观变化的程序翻版:犯罪的侵权化导致国家不介入;犯罪的过度意识形态化导致国家对犯罪的敌视,并且孤注一掷的垄断追诉;对犯罪的务实态度使国家采取理性的追诉态度,为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某些情况下可以与被告人协商合作。
  由于刑罚观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刑事制裁方式,不同的刑罚观相应的拥有不同的制裁方式。严酷的刑罚观制裁方式单一,司法程序也比较单一;宽容而务实的刑罚观则铸就了多元化的制裁体系,这同时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奠定了基础。所以说,刑罚观念的变化也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比如,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刑罚观促使起诉便宜主义的诞生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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