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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兼述完善刑事诉讼法典的一种思路

  (三)20世纪中叶至今的“犯罪态度的务实化”阶段
  二战结束以来,经济刑法、环境刑法与行政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的发展,犯罪与严重经济违规、环境破坏以及违规行政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过度意识形态化的犯罪观难以存续,必须采用务实的态度才能应对社会的变迁。具体而言,大部分犯罪不能再被哲学原则与理论使命所禁锢,而应现实的被视为社会纠纷的一部分;在不连贯的法律概念之间尽量采取妥协的立场,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由是,罪与非罪之间不必人为的设置不可逾越的藩篱,犯罪与侵权之间的界限也不刻意追求泾渭分明,有些行为即使法律上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侵权处理。再加上对二战期间对人权践踏的反思,各国对犯罪的态度趋于宽容与理性,主张不能把犯罪视为天生就是罪恶的,而应该看做是社会冲突的反映;在对刑罚的局限进行了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主张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不是把犯罪人投入监狱,它必须对犯罪作出更有意义的对策,首要的是弱化刑罚的报复观念。
  犯罪观的务实化也带来刑罚观的务实化,刑罚观由报应主义到目的主义。Leon Radzinowicz曾对刑罚观念的发展史作出过经典的描述。他认为,第一个现代刑罚观念形成于令人难忘的人类历史转折期——18世纪,并接受了革命之火的冶炼,可以称之为自由模式或古典主义模式。它形成于当时处于世界中心地位的欧洲,先驱是法国(当时欧洲的中心)的哲学家。消极的说,它是破除许多古代陋习的革命的一部分;积极的说,它是人类认识自我与社会的新视野的一部分。可以说,它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框架。19世纪,以龙布罗梭的新发现为导火索,促成了目的主义刑罚观的到来,它基本上可以归入科学性的框架或者伪科学的框架。 久礼田益教授概括目的刑主义时指出,“刑罚不单是作为犯罪的报应而科处之,要考察犯人的性格及围绕犯人的社会情况为了使该犯人不再犯罪而科处之。” 刑罚观由报应主义转向目的主义的过程中,许多代表性的学者还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主张对不同种类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 
  这种务实的犯罪观、刑罚观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各国对犯罪的治理普遍采取多元化的策略,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不同的刑事规范与司法程序。二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就是明证。即“宽松”与“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双轨运行。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是指,一方面为了改善犯罪者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了减轻执法机关的负担,特别是避免刑事设施和矫正设施人满为患的状况,采用了微罪处分、缓起诉、保护观察等非拘禁的刑事处分来代替自由刑的开放性处遇政策;所谓“严厉的刑事政策”,是指对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恶劣的经济犯罪,则采取严厉管理和处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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