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兼述完善刑事诉讼法典的一种思路
马明亮
【关键词】犯罪 刑事诉讼
【全文】
论犯罪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兼述完善刑事诉讼法典的一种思路
马明亮
近来,对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修改与完善的思路也比较多。传统的路数在于,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目标之间取得平衡为指针进行制度重组;新兴的思路中,从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入手来讨论诉讼法典的改革,以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来完善诉讼制度比较有代表性。可以说,这些改革思路都不可或缺。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不可忽视一个影响因素——国家对犯罪的态度。一国的犯罪观与刑罚观与诉讼制度的变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家对犯罪的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有些行为在过去被视为犯罪,在今天则可能被视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甚至合法行为,相反亦然;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观念也随着犯罪观的变化而变化。而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变迁也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发展进程。就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而言,需要结合当下犯罪观、刑罚观的现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历史的梳理:犯罪观、刑罚观的发展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
宏观的看,国家对犯罪的态度与刑罚观念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诉讼程序的模式也不相同。
(一)中世纪以前的“犯罪侵权化”阶段
据梅因考证,古代社会的
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用英国术语即为“侵权行为”法。 这包含了三个子主题:一是,今天被认为是侵犯了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一些犯罪行为,在历史上往往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用金钱赔偿代替现代意义的刑罚。比如古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对伤害人的肢体、盗窃、抢劫、侮辱等等,作为现代意义的侵权处理,其法律后果是一种“债”,以金钱为补偿方式。日尔曼部落对杀人罪也不例外有一个庞大的用金钱赔偿的制度,至于轻微损害,除少数例外,亦有一个同样庞大的金钱赔偿制度。二是,获取救济的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救济相同。一般是,被害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大量适用协商与和解的方式。比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三是,国家当时并没有把自己视为犯罪的受害人,而不过是个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