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与证据制度改革相悖。证据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保障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大举措。审判工作技术性很强,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规律和特性。要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从业者需要经过长期心志和业务上的修炼。作为外行法官和临时法官的人民陪审员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历,而缺乏必要的业务素养。仅从证据学角度,就存在法律性思维和日常性思维的重大差异。为了保障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行政等诉讼证据规定。这些规定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使法官能够在办案时以法律人的方式进行思维。由于缺乏必要的业务素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性思维技能相对比较缺乏,他们习惯于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英美法国家,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便对职业法官和临时法官(陪审团)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前者对适用法律负责,后者对认定事实负责。但是后者认定事实接纳证据信息时要不断接受法官的指示,即要经过职业法官的过滤。过滤的方法是职业法官根据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可采性规则等对作为临时法官的陪审团作出指示。因此,职业法官对陪审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有一定的把握和控制作用,可以防止他们以日常性的思维代替法律性思维。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时候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力。如果让人民陪审员接受法官的指示,哪怕是辅导,显然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按照日常性思维判断案件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就否定了我们苦心经营多年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的价值。对证据的娴熟把握是建立在经验和理性基础上的。即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短期培训,恐怕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此外,人民陪审员还普遍缺乏相应的情感素养。他们往往感情丰富,容易激动。但是审判工作需要法官的中立和麻木不仁,时刻要注意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案,而不能感情用事。法官既不能对一方面表示同情,也不能对另一方表示愤慨。在过来的实践中问题已经出现。有一位妇联的同志当上人民陪审员后激动地说:“我要替妇女儿童说话!”真不知道她会怎样说,说什么。更难以想象,司法公正如何能实现。
第三,监督制约机制弱化。“一庭两制”,实际上就是常任法官和临时法官“各行其道”。作为常任法官,可以说头上戴满了“紧箍咒”。大的有
法官法、党纪政纪的制约,中的有错案追究制、小的有评优受奖的制约。对于枉法裁判者,不仅可能丢掉乌纱帽,还可能丢掉铁饭碗。最近几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党政各级监管机构都加强了对法官队伍的监督监察,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并取得了相当大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几个高级法院院长在内的许多法官都锒铛入狱。但是,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制约就非常微弱。根据《决定》的规定,大不了免去他的陪审员资格。由于这仅仅是不知道多少年才轮一回的临时工作,因此对有的陪审员而言,免去资格是无关痛痒的事情。更何况有的陪审员报名来陪审是为了猎奇,是为了过把法官隐。虽然判错了,但是痛快一回,过把隐就死,也值!更何况也死不了呢?但是最苦的还是当事人。陪审员走了,他的官司还是照样要打下去。其次苦的是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的黑锅还要它来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