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稀释”法官职业化?

“稀释”法官职业化?


张玉录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 陪审制度
【全文】
  
  当陪审制度在西方渐趋衰微的时候,我们又旧话重提,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作为“临时法官”的身份、权力和地位等方面做了诸多规定。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就意味着我国已经有了两部法官法:一是常任法官法――规定常任(职业、内行)法官权利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一是临时法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业余、外行)权利义务的上述《决定》。因此,在今后的法庭上,同一合议庭中就会出现“一庭两制”的现象:常任法官按照《法官法》行事,临时法官则以《制度设计决定》为准绳。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立法机关“完善”已经在实践中近乎名存实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是稀释或者淡化法官职业化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违背了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从此,旨在克服法官队伍的大众化,建立“少而精”的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应当说,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绝不意味着实现了职业化。从整体上,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还处于半职业状态,有的甚至还没有进入状态。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尚有待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再强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大量的外行法官或临时法官参加到审判活动中来,势必会降低职业化的意义和价值,使法官队伍再次面临大众化的问题。这就像NBA球队中加入一些业余队员,队伍的战斗力肯定会大打折扣。无疑,这是对其殚精竭虑推行法官职业化的自我否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