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十分简单,总统制为强有力的宪政法庭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起点--基于许多与在联邦制运作中相同的功能性理由。正如在中心与边缘造成一个独立权力相应增加对一个相对不偏不依的法官来调节制度的相互关系的功能性需求一样,造就一个强有力度总统与一个独立的立法结构亦是如此。
在法国第五共和的早期历史中,这种功能性的动力是显而易见的。戴高乐剥夺了国民议会的许多立法能力,从而为总统保留了某些方面的立法权。35
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国民议会与总统各自不可逾越。不过,最初这个委员会只是单方面的行使其权力--如果总统抱怨某些法规侵犯了他的特权,委员会会有回应,但国民议会却没有被赋予要求委员会的裁定的相同权力。36
然而,随着戴高乐离开政治舞台,这个国家面临着他成功地运用其个人超凡魅力权威遗留下来的长期影响:是重回第三与第四共和的传统,还是以一部新
宪法表明目前的发展将得以继续?法国选择了后者,但是,
宪法委员会的作用很快被修正,从而反映出总统与立法结构之间较为平等的关系。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放弃了戴高乐对行使委员会司法裁决权的有效垄断,允许任意六十名国民议会代表(相当于参议员)具有质疑某项法规是否违宪的相似权力。37 这一做法将
宪法委员会从行政当局的监察人的地位转变为一个享有更多独立权力的机构。该委员会不仅可以站在议会一边反对总统,由于现在一小部份立法成员就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能成功地以
宪法为由废止总理签署的法令,委员会亦可能向总理对议会的控制提出挑战。这些改革不仅削减了总统的权力,也使其主要对手--总理--的地位弱化,制度性的受益者则是具于中间的第三势力。38
这些案例研究与最近公共选择理论研究成果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后者探讨了立法与行政分权,从而为法庭提供独立运作的
宪法空间的方式。39 我想强调的是,尽管如此,司法部门绝不是能够从由总统制产生的紧张局势的唯一受益者。正相反,南美的情况可以引以为戒。在那里,总统与立法者冲突对主要制度性受益者是军方,而非立法机构。40
法官与将军之间的明显区别不应掩盖他们致力于象征性立法中的某些并非想象的相似之处。正如法庭会以人民表达的
宪法原则利用行政当局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冲突一样,南美的军人政权经常相似的方式为他们对政治的干预争辩,把自己装扮成因政客们喋喋不休的争吵而岌岌可危的国家基本原则的最终捍卫者。41 当然,司法介入与军人干政还是存在许多重要区别的。法官的介入仅限于局部,将军的行动则是接管整个政府。当法官干预时,他们倾向于以国际公认的人类尊严作为准则,而军人干政恰恰要牺牲这些准则,使整个社会军事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尽管如此,总统制的共同根源让我有理由主张我们应该超越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治-法律制度的观念。如果有什么因素值得单独强调,那就是军队--军队的势力越强,则法庭就越难以作为立法与行政之间的第三势力起作用。42
由于美国近年来登上了世界军事强权的宝座,这一观点已不再如此明确无误。但是,在这之前的一百五十年的美国历史中,军队只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相对边缘的作用。一般说来,司法审查是与弱势的军人力量相联系的--要么如同西欧的情况,关键的军事决定出自欧洲之外的强权,要么是在印度,无人可与之匹敌对政治运动对非暴力的意识形态独有情钟。此外,弱势的军人势力在近期的一些发展中也屡见不鲜 -- 在东欧,加拿大,以及墨西哥。不过,凶吉未卜的案例并非不存在:如果俄国总统与杜马重起战端,军队远比法庭有可能作为第三种制度性力量扮演关键性(同时也是灾难性)的角色。
III。混合的场景
从分析角度看,我所指出的两种场景--联邦主义与新开端--之间并无联系。某个国家可以经历一个新开端而无须采取联邦形式;一个国家也可以将其某些功能授权给正在出现的权力中心而无须涉?quot;新开端。 但是,很显然,这两个场景亦有可能同时发生。两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80-1860年的美国与1950年至今的欧洲联盟。
美国早期的历史展示了异常含混不清的联邦主义场景。1781年, 所有十三州都签署了邦联的章程,允诺章程应被各州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联盟将是永恒的。43 但是,这个章程是一项协议呢,还是一部
宪法?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44 较为出名的1787年
宪法的制定使得天平偏向这个类似协议的文件的另一侧,然而,混乱并未得以澄清,辩论仍将继续。45 因此,1860年,南方对联盟的拒绝导致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它可以被说成是南方退出联盟,也可以说是对1787年协议的谴责。甚至联盟战时的胜利也未能使争执有定论;如果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在与其国会中对手的较量中获得重大胜利,协议的解释或许会在内战后仍有一席之地。只是当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在不顾南方白人的抗议的情况下得以批准后,
宪法的解释才最终真正成为人们认识的主流。46
当我们探讨是什么力量使得有关美国联盟的协议解释被拒绝时,我们将发现明显的新开端场景。1787至1790年以及1865至1868年之间,支持
宪法的联邦主义者与支持重建修正案的共和党人都曾寻求借助于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战胜者场景的不同变化来使他们新的,更具有国家主义色彩的法律文本合法化:乔治。华盛顿与亚伯拉罕。林肯的形象与甘地,尼赫鲁,曼德拉及戴高乐相差无几。
我们亦可以在今日之欧洲看到两种场景的相似衔接。如同邦联章程,罗马协议47最初是经欧洲各主权国家谈判并被批准的,其间既无任何公民投票,也无典型的新开端所具有的立宪大会。但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里,协议转变为(很大程度上由于法官)更像
宪法的文件。48 此后,
宪法化的过程又因对Maastricht协议的回应而进一步发展--该协议的命运大部份是被法国为批准它而进行的国民投票所决定的。50 与1787年的美国相似,欧洲立宪的命运亦不再取决于少数政治精英为达成一个经典式的协议而进行的谈判,它已经成为群众政治辩论的中心与公众关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