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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一文——与徐国栋教授商榷

  需要指出的是,当年的《十二表法》只剩下残片,何况对残片也有理解和翻译问题,今天的译文不等于其原文,更不等于十二表法时代实行的法律,死抠残片和译文去细究十二表法的规定或当时的法律,难免会丢了西瓜而芝麻也未粘到手。譬如对于《十二表法》中三次出现的Hoste,周先生认为其意思是有变化的,并对有关不同译法明确表达过自己的看法 。而徐教授对其所作“批驳”的依据之一,是“王焕生先生也未把 Hostis 译作‘叛徒’”,这样的“争鸣”就很难让人理解了,这位王先生未译作“叛徒”,别人为何就不能译呢?一种言之有理、自圆其说的译法,至于要被“批驳”吗?
  “举要”第三部分的标题是“小错”,徐教授亦列举了《罗马法原论》上册中的八处“小错”,基本上是拉丁语译法或表达的问题,这里就不一一回应了。应该说,《罗马法原论》中关于拉丁文拼写和译法方面的错误,可能是有的,这也正是周先生耿耿于怀要对其留世之作进行校订的原因,在对1994年版(第1次印刷)的校订中,就纠正了6000余处此类差错(包括诸多印刷错误)!在徐教授看到的2001年第4次印刷的《罗马法原论》之后,2004年第5次印刷本中又作了许多校订、改正,安徽大学朱学山教授也为此次校订作了细致的工作。周先生对作品的这种精益求精的精神是值得后辈们学习的,在此我们也要对朱学山先生的敬业求真精神和辛勤劳动,表达一份敬谢之意。
  回想起来,周先生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仍然在思考《罗马法原论》中的一些拉丁语译法以及为所有权定义中为什么不包括“占有”寻找更为有力的证明,其情其景,在在表明了他对罗马法学术的执著和以近百岁之身不断进取的精神。反观自己,我们自愧弗如。
  徐教授在“举要”第四部分的“结论”中有一很重要的个人思考,就是希望不断完善《罗马法原论》,并就所谓改正这部著作提出了具体的安排和建议。但是我们知道,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这是作者的人身权,未经周先生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可能去对《罗马法原论》做什么修订、改正。周枬先生已逝,其人其书都可以盖棺论定了。任何人希望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罗马法学术研究,都可以自行去撰写超越《罗马法原论》的罗马法著作,薪火传承也不妨从自己的书开始,完全可以不必去纠缠一个逝者和他人写的书。
  在结束本文的时候,报告大家一个好消息,就在今年8月,商务印书馆第6次印刷了被列为该馆100周年献礼项目的《罗马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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