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回应“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一文——与徐国栋教授商榷

  徐教授所列“大错”之三,是周先生说罗马法是人定法而非神意法,而从性质上、总体上看,先生的这一说法何错之有呢?我们再多问一句,如果罗马法是神意法,它如何能在当时与时俱进并流传至今仍有其价值和生命力呢?徐教授所指谬误一和谬误二也皆不能成立。如:其一,在《十二表法》时代,丧葬哪有不与某种信仰或宗教相联系的呢,去看看金字塔和马王堆遗址吧。其二,“法”与“法学”在语言上不可能或没有必要截然区分,诸如“民法”教科书、学“民法”的、“民法”教授,凡此种种,都无“错”可言,不必都改成“民法学”才算“对”。
  徐教授所列“大错”之四,是关于罗马法中有无物权理论(其实也包括法人理论等)的问题,对此《罗马法原论》中的叙述也不构成什么“错”。因为相关的观念和做法在罗马法中都是有的,只是当时没有严格的定义和高水平的理论总结、概括罢了,今人论罗马法,总不能对那些罗马法素材不作编排论述而照原样罗列吧。
  徐教授把他所认为的周先生的上述“失误”,归结为《罗马法原论》一书的整体安排存在问题,即把该书采用学说汇纂的体系也当成了错误。殊不知,徐教授所用的法学阶梯,也是后世学者所作、并不是原始的罗马法素材。学说汇纂体系和法学阶梯体系各有其理,后世从中受益匪浅,没有对错可言,今天在教学中无论采用或借鉴哪个体系,都要古为今用,罗马法的原始素材和罗马时代的原著只能作为辅助的参考资料,否则岂不误了莘莘学子们?如何古为今用,也应允许人们进行探索,国际国内的罗马法著作采用何种体例或体系,那是作者的自由。尊重他人的选择才是最大的善。
  徐教授所列的“大错”之五是关于相邻地带树枝的修剪方法问题,“大错”之六是《十二表法》是否规定了指物遗赠的问题,“大错”之八是《十二表法》第三表第 8 条中的 hoste(徐教授用的是hostis )一词可否译为“叛徒”的问题,这些都只是具体学术问题,各人可以见仁见智,没有截然的对错。即使考古有了新发现或学界有了新的共识,也无损周先生曾经的研究及其观点的价值。
  徐教授所列的“大错”之七是《罗马法原论》中的一个说法:“古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部分远较刑法部分为发达,故诉讼法的发展,有关刑诉方面即因袭和附属于民诉”。这也是从宏观上和实质上对客观事实所作的一个评判,是否“非常错误”,或者说徐教授与周先生究竟孰对孰错,法律人也会自有明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