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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一文——与徐国栋教授商榷

  “缘起”第四段中,徐教授继续陈述校对之变故,只是对周先生所谓“背约”事的气愤升级为“在法律思想网上发帖说明了周枬欺骗我的过程”及“在同一网站公布了给周枬的一封信”。只是当时周先生已处于生命的最后阶段,无力得知此事,也不可能予以回应、澄清了。是否“欺骗”不得而知,但从徐教授急于推出的“举要”来看,周先生很可能早已感受、了解到徐教授的为人,而不敢再请其帮忙及付出劳动,否则徐教授硬要在《罗马法原论》上署名可怎么是好?另外,这里需要更正的是,周枬先生逝于2004 年4月15 日,而非如徐教授在“举要”中所说的4月21日。
  在“缘起”第五段中,徐教授声明“就校对周著与周先生本人以及与商务印书馆的交往过程根据日记记载力求客观地写出,其间的是非曲直法律人当然能明白,我不作任何评价”。这就自相矛盾了,因为徐教授已经毫无顾忌一吐为快地作了评价。这里借用徐教授文中的一句话,那就是“其间的是非曲直法律人当然能明白”。
  “举要”第二部分的标题是“大错”,徐教授共列举了《罗马法原论》上册中存在的八处“大错”。且不说这八处“大错”能否成立,首先产生的问题是,就学术研究尤其是人文社科研究而言,对有关问题或观点能否以“对”或“错”来截然区分或判断呢.?因为人们对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看法,有时论来论去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或是提法不同而已。
  对那八处“大错”,我们也看不出有什么“错”。就以徐教授列为首位的“罗马法是否为奴隶制法的问题”,周先生称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那是从宏观上、整体上、政权性质上说的,并无什么错误可言。徐教授在文中花了许多篇幅论证这个问题,无非是在阐述自己关于罗马法分期的不同看法,而对罗马法的分期历来就没有统一的认识,从二分法到七分法、同一分法中又有不同阶段的划分,可谓琳琅满目。徐教授关于奴隶制的认识也确实很独到,独特到按他的标准和观点,中国历史上根本不曾有过奴隶社会,是否不认同徐教授的这个另类观点(其实是几十年前的旧观点,不是他的创新),也是犯了大错呢?
  徐教授所列的第二个“大错”,是《罗马法原论》中提到“罗马公法的研究价值不大、西方学者传统上很少涉及罗马公法”的提法,这也不是什么“错”。因为这是相对于罗马私法而言的,罗马私法对后世的贡献从任何方面来说都是高于罗马公法的,后世研究罗马私法的文献与研究罗马公法的文献相比不知要多出多少倍,二者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上,这只是一个事实。正因为此,“罗马法”在后世往往成了罗马私法的代名词,周先生称“……通常所说研究罗马法,就是指研究罗马私法”,这也只是对事实的描述而已。徐教授就此用了“周先生对它们完全无知,无知产生勇气”等极为刻薄的话,反而使读者对徐教授的动机、人品和学术水平产生了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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