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从源头上讲,人人生而平等,人的民事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民事权利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它会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有的权利会因为各种法律事件的发生而消失。如权利会因为放弃和剥夺而失去。有的权利则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再受法律保护而消亡。
例如“夫权”就是典型的例子。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已经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力,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就像在当时的国家中,与公民结婚的外国妇女一般变成公民一样。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一些西方国家,夫权都已经不是法定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们在生产、生活以及工作等领域的关系日益复杂,在一定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又在不断地发现新的民事权利。这一点就像人们不断发现新的油田、金矿等矿藏一样。民事权利需要人们不断地发现、发掘,而不是去创造。
自然,当人们面对摄像头产生精神上不愉悦的时候,就要寻找产生不愉悦的原因,就是要探索自己的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隐私权”仅仅是不十分确切的答案之一。正确的答案应当是人们的精神安逸权受到了威胁和侵害。
人们在不断地发现民事权利的时候,还要对民事权利的体系和架构进行总结。在民法学体系中构建一个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无论是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重大意义。有人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毋庸置疑,民事权利的类型及其保护手段的规定是民法典的核心。在发现和总结民事权利方面,无论是在立法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我国都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例如,婚姻关系中的探视权,在以前是被人忽视的权利,现在已经成为受我国《
婚姻法》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 20 世纪 90 年代,在我国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术语和相关理论,并在立法中设置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我国《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都发生了重要作用。诸如此类的“新型”权利,有的是人们早已发现但未法定化,有的则是人们新近发现迅即得到立法上的认可。
在学术界,人们对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有的学者提出了全新的民事权利体系,有的学者则是在原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思路。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和典权等用益物权体系的提出就非常具有代表性。特别是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新型”权利种类,如社员权、性自主权、贞操权、身体权等。无论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还是民事权利种类的发现和总结,都依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需要。一旦人们发现了某种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种类,立法机关就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载入法律之中,使它从社会需要保护的权利,上升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