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类似的现象都是外界的因素,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人们精神上的紧张,破坏了人们精神上的安逸。
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有无发生争论是非常正常的。我认为基本原因是人们对于“隐私”范畴取舍的价值观和尺度不同。
例如,有的妇女可以很坦然地穿着超短裙上街,有的妇女则对于在大街上裸露大腿的行为不能接受,认为那就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就是“走光”。但是人们对于享有安逸生活的精神权利,应该没有太大的疑问。即使是在公共场所,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应当是安逸的,不应当被外界的诸如摄像头之类的因素搞得心烦意乱、提心吊胆。因此人们的安逸权应当受到尊重和重视。
那么,人们是否享有精神安逸权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中有这样一句话:“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权利而已。”思想家洛克则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追求生活上的幸福是人们长期以来,也将是今后人们的共同追求。这种幸福除了物质生活上的富足之外,还应包括精神生活上的愉悦和满足。
自然,人们的精神安逸权应当是人们最为自然的权利之一。食不果腹不能称之为小康,惶惶不可终日同样也不能称之为幸福。举例而言,充满诗情画意的无比幸福恋爱状态的男女们,为了躲避摄像头的监控,在窃窃私语时,心存芥蒂和恐惧,就不能称之为幸福,只能谓之扫兴。不能不说他们的精神安逸权受到了侵害。
我们普遍认为生存和发展是人们的基本人权。从一定角度讲,人们的生存权就是要解决“如何活着”的问题,解决人们物质生活层面上的需求。人们的发展权就是要解决“如何更好地活着”的问题,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层面上的需求。
人们的精神安逸权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是精神文明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应有的题中之义。过去,我们很大的精力都集中在物质文明建设上,竭尽全力解决国民的温饱问题,让人们尽快地富起来。表现在民事立法上也比较侧重于物质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和正常的。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生活的迅速提高,人们要求精神安逸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应当是非常自然和正常的事情。它应当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权利之一。
民事权利需要人们去发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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