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金牌节目《今日说法》,最近曾经两次以具体案例对摄像头的问题进行讨论。我们从中得知,很多摄像头是行政机关命令下安装的。
在西方国家,摄像头的问题也曾引起人们的众说纷纭和不满。例如,在举行奥运会的时候,雅典只装了1万多个探头就备受争议。
从隐私权和公民权利的角度考察摄像头的问题当然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从建设守法政府和有限政府的角度,考察研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符现代行政法的原则和精神。从行政权力的来源上考察,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摄像头的泛滥,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任性和专横。有的缺乏法律的授权,有的缺乏合理性。摄像头后面隐藏着的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暴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
两个个简单的类比例子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下雨天,如果有人给你打着雨伞固然十分惬意。你或许还会心存感激。但是,如果在雨停后仍然有人强行给你打伞,你会有什么感觉?你会感觉舒服吗?
尽管你的品性良好,但是当你在大街上行走的时候,总是有人以怀疑的眼光,就像监考老师对待考生一样盯梢着你,你是否会有人格被侮辱的感觉?
安装摄像头者就是那个强行为民遮阳避雨、监视全体百姓的行政机关。显然这些举措会起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对其负面效应绝对不可忽视。这就是它并不一定符合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并不和谐。
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核心是对政府行政权进行法律规制。法律划定政府行为的疆界,政府不能越权。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全能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宽泛而自由,由于行政权缺乏相应的制约,可能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场域几乎不受限制。在法治国家中,无论处于弱视地位的公民个人还是拥有国家暴力机器的行政机关,都要接受“法的统治”。所谓“法的统治”,又称“法治原则”。英国著名学者戴西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英宪精义》一书中,明确地阐明“法的统治”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第二,它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要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国内普通法律 ;第三,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作为当然构成成文宪法典组成部分的规则――并不是由普通法院所确认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从上述三个含义来看,戴西强调的法治即“无论任何权力,都要经常受到法的制约,并以此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公民权利(私权利)和行政权力(公权力)的运行存在不同的法理。对于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公权力呢?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私域中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前提下,皆是可为的。然而,对于公权领域则不然。掌握公权力的人及部门,皆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为此,必须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边界,不许它有丝毫的超越———这就是,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对于摄像头的合法与合理性问题,我们不能把讨论、考察的重点放在“公共场合公民是否存有隐私权”的问题上,而应当把重点放在行政机关安装摄像头对公众进行“一网打尽”式的监视、将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监视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治原则上。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很少有行政机关能够找到安装摄像头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漠视公民权利的行为就是暴政。哪怕是出于执政为民的目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理想和追求。从法治的角度,就是要实现公权力之间、私权利之间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之间的和谐。特别实现公权力与其权利之间的和谐尤其重要,它所反映的是官民之间、干群之间的和谐。这是确保国家稳定的重要纽带。实现这种和谐的重点和基础,不应当是强调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服从,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避免“善良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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