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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胎盘?

  冷冻胚胎和胎盘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人们所关注而又边缘化的问题,它们都是男女两性之间合作的结晶,它们的所有权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否则就会发生非常尴尬的问题。例如,如果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不幸死亡,如果承认产妇为胎盘的唯一所有权人,那么胎盘就成为她的遗产,她的丈夫和婴儿都可以成为胎盘的继承人。丈夫本来是胎盘的“原创”人之一,此时却要继承自己的作品。胎盘本来是婴儿在母腹中的“衣服”(俗称衣胞),此时反而要其继承自己的物品。这在人们的理念中很难接受。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的观点不仅在民法学上有可以探讨之处,而且在行政法学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一,行政公权力已经超越了它的疆域,介入到私权利之中,干预人们的私行为。就如美国法院关于冷冻胚胎的判决一样,胎盘的归属应当由相关人员“共同决定、平等发表意见”,而不应当由行政机关依仗行政强权一裁了之。第二,违背了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经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这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和标志。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的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的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中央一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一般情况下是由法律作原则性规定,再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具体界定。现在无论是根据卫生方面的法律或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所界定的15项职责,都不能明显地看出卫生部有作出这一《批复》的职权。第三,“依据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另一重要原则。行政机关无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卫生部作出《批复》从形式上当然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它在内容上不具有立法的性质,而应当是对现有法律的执行。《批复》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是在“胎盘归产妇所有”这一《批复》上找不到任何法律根据,甚至没有一般原则行的论述。因此《批复》的内容缺乏法律的支撑。或许是法无明文规定的缘故,卫生部在作出如此《批复》时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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