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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胎盘?

谁动了我的胎盘?


张玉录


【关键词】批复 错位 胎盘
【全文】
  谁动了我的胎盘?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但是,就在《纲要》实施刚满一周年的2005年的3月31日,卫生部针对山东省卫生厅的请示,作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因为《批复》涉及到“胎盘”这一敏感而又边缘化的问题,众多媒体不仅报道了《批复》的内容,而且一般的人士都认为,从此以后就有了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但是,从行政法和民法的角度,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错位的批复,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卫生部是否有权力确定胎盘的归属
  卫生部《批复》最能吸引人们眼球,同时也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的确,随着一些地方兴起的“胎盘宴”,一些不法经营者不断从医院买出胎盘,将其端上了餐桌。由于“胎盘大补”说的误导,很多人趋之若鹜。在对“胎盘宴”表示厌恶的同时,人们认识到必须解决胎盘的所有权问题。但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胎盘所有权的归属,其合法性非常值得考虑。
  卫生部是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管理国家的卫生事业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果将胎盘视为财产所有权的对象,并确定其归属是典型的民事确权行为,属于“私法”的范畴。不是通过行政机关所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所能解决的。
  胎盘是经过男女之间的媾和,再经由女体内的生长,继而又从母体内剥离的产物。它究竟是人的器官还是一种财产?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承认它是财产,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主体,除了产妇之外还有婴儿及其父亲。胎盘到底应当归产妇独自所有,还是应当归这三个人共同共有?或者归婴儿与产妇共同共有?这都是值得讨论的民法学、甚至医学乃至论理学问题。至少,单独归产妇所有,排除其他二者的观点令人生疑。
  与此问题类似,1992年,在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冷冻胚胎归属案”。本案涉及的是被冷冻的人工试管受精(IVF)产品――即公众称之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本案始于一个离婚诉讼:朱利耶向其妻子玛丽提出离婚。双方就所有的离婚条款达成协议,除了一条:即谁拥有“监护”七个“冷冻胚胎”的权利。它们被储存在一个人工受精诊所。这些胚胎是由此诊所培植的。这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初审法院认为,在受精的那一刻起,胚胎就变成了“人类”,所以把监护权授予玛丽,准许她“通过植入体内的形式把这些孩子带走”。但是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认为:朱利耶“有权利拒绝生育孩子,拒绝怀孕发生,这是符合宪法的”,还认为“不能违反一方意愿植入胚胎,因为这里不存在无法抗拒的国家利益,这7个胚胎属于双方共享。”因此驳回此案,指令当事双方对胚胎的处置应该“共同决定、平等发表意见”。玛丽又请求州最高法院复审。州最高法院同意复审,但结果是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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