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拉人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骗取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实践当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从在很近的相似处,较难于区分。笔者结合多年的理论研究知识联系实践经验试作如下分析:
第一,入门限制。在直销活动中,明确作出限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而在传销活动中,为了积攒更多的人头或是丰厚的入门费,传销人员没有如此限制。开句玩笑,那就是,传销只要是人头就行。
第二,入门费用。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不必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入门方式。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往往通过招聘、招募而来。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比较随意。
第四,入门使命。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使命。而传销活动则不同,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商机机会和引诱、欺骗他人暴富为导向,没有铮铮事业,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五,入门企业。在直销活动中,对于直销企业均要求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即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对于缴纳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而传销活动中,企业鱼目混珠,甚至是皮包公司。
第六,入门企业产品。在直销活动中,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配备了各种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对产品质量不是十分关注,产品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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