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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内容是我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此,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应当明确便民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并且能够有效地实施。事实表明,《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由于在程序上没有能够设置有效的审判机制,对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违法确认就是一个程序繁杂的过程,赔偿范围过窄也导致受害人不愿意申请国家赔偿,赔偿决定执行难使受害人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过程中,我认为,在赔偿程序方面应该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更为便捷,在执行措施上应当更为简便,更能体现我国宪法修订案中提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其次,
  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我们知道,《国家赔偿法》是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合一的法律,应该是非常繁琐和复杂的,但是,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仅仅35条,就涵盖了所有的内容,其过于简单化就是实施难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程序方面,应该明确且便于操作。我们认为,申诉程序要取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违法确认程序本身就是个问题,这条规定不仅基本上堵住了许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救济途径,而且使得赔偿法第三章关于刑事以及非刑事的司法赔偿形同虚设,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利用这一条的规定对应予确认而不予确认的赔偿案例屡见不鲜。而且,所谓的申诉也没有保障,向哪一个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决定?接受申诉的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怎么办?这些后续的问题没有任何保障,这样的申诉程序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建议取消申诉程序,改为直接申请赔偿制度,至于在申请赔偿的过程中,是否确认违法,如何确认,是赔偿决定机关处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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