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应当确立各方表达意见的机会或举行听证、论证会的程序,为利益各方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组织听政,这是环评报告书审批程序或过程体现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协调多方利益冲突的基础。
第四,应当将审批决定的理由公开,此举除了可以迫使决策者更仔细地考虑证据、更周密地审查决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外,还可以增强利害关系人对审批决定合理性的信心。而且对那些不满决定结果而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人来说,还可以使他们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提出。公开说明理由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开的价值,也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
第五,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将审批事项在新闻媒介或官方网站、公报中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公开,告知广大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并为他们了解相关信息提供帮助。
最后,应当进而明确政府部门违法审批的行政责任,从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杜绝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批准建设。
作者简介
汪劲,男,1960年10月生于湖北省武汉市。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作为交换留学生赴日本法政大学大学院社会学部留学。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注释】 参见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编制:《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总论”,2005年6月。
参见人民网文字直播:“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载于《人民网》( ),2005年4月13日。
参见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编制:《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防渗材料性能及其环境影响分析”、“9.文物与遗址综合影响分析”,2005年6月。
参见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编制:《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5年6月。
以下观点参见曲志红、张宗堂、顾瑞珍、田雨、吴晶晶等:“评论: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报告能否平息争议”,载于《新华网》(]),2005年7月5日。
见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83-28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