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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报告书及其审批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环评工作实践中,由于多数环评专家主要供职于隶属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环评单位。因人事关系的作用和对长远利益的追求,他们中的大多数对政府部门主管官员的态度往往心领神会。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也不会贸然接受项目评价工作。而一旦接手的环评,在获取建设单位的费用后,环评报告书的结论100%都对建设方有利。因此,当圆明园防渗工程被宣布违法且为世人关注时,许多环评单位不愿意接受环评工作。另外,当环评结论涉及公众权益争议时,环评专家便会将环评结论写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分析其原因,我认为除了与环评专家主要供职于隶属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环评单位有关外,在“御用科学”盛行的今天,专家意志的不独立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任何脱离“游戏规则”的主张都会招致专家“出局”的结果。
  (五)公众参与决策的规定名存实亡
  比较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可以发现环评制度是围绕公众环境权益保障的需要展开的。因此,公众参与程序是各国环评制度的核心内容。
  而在我国,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条款,但是在该法的实施中,公众实在无法找到更进一步的执行条款。这时公众参与的决定权并非在公众自己,实际上由政府部门决定。就像耍猴把戏那样,当政府部门需要公众参与时,公众就可以出来遛一圈、说说话;而当政府部门认为无须公众参与时,就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为由而将公众拒之于门外。
  例如,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在尚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时,国家环保总局就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决定举行听证会。而在圆明园环评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虽然广大公众期待听证会的如期举行,但国家环保总局却突然宣布审批通过。想必年初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停建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的结果大多也是如此吧。
  
  三、通过程序实现环评报告书审批的正当化
  
  针对圆明园环评报告书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实现环评报告书审批的正当化。
  第一,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行为,修改现行环评报告书编制的技术规范,让环评单位真正独立成为公正的第三方而不受政府部门利益的制约,并确立环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
  第二,应当明确向全社会公开审批程序,以保障审批行为的运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并保障建设单位和其他与审批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充分地了解可能影响他们既得利益的审批活动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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