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事件凸显我国环评制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改进
为什么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方反映均较为良好的环评报告书还会引起众多学者的质疑呢?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圆明园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本身,而在于我国现行环评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许多重大的缺陷需要改进。
(一)环评报告书编制和审批均缺乏对项目环境影响所可能带来利害关系冲突的判断
在世界各国,对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主要依据均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它是一种以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详细描述并评价项目方案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利弊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科学论证文书,目的在于为环境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鉴于环境影响的后果直接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参与主体也较为特定,为此各国立法均将环评报告书审批视为一种整合性的许可审查制度,并将其作为特殊行政程序对待。
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我国各类环评法律文件和技术导则只将环评作为一项科学试验工作对待,均未要求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对项目方案所涉及公众合法权益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无论是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还是审批,均没有确立考量公众合法权益的具体判断标准。因此,当出现各方意见分歧严重且各有专家意见支持时,政府部门的技术官僚们就可以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力及其以背负的“专业背景”为由作出对自己仕途有利的选择。
而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当环保审批事项涉及公众合法权益争议时,环保部门有义务就审批事项可能涉及的权益侵害一并考虑,然后才能作出决定。否则,对项目方案做出批准决定的环保部门就可能面临公众的行政复议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
从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所争议的问题、结合经补办的圆明园环评报告书有关评价结论和建议分析,我认为,无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还是审批,都应当将项目实施后因环境影响而导致社会关系发生的变动一并加以预测、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否则,即使项目进行了环评工作,其结果也只能将其纳入统计的数据,而根本起不到任何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二)环评报告书的范围和评价对象的确定缺乏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