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提是享有知情权
享有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需要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8] 法律应当规定企业必须按照行业规程,及时公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参数,例如,在矿口设立告示牌公开瓦斯浓度和通风质量等。
更广泛意义上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即矿工必须明确其享有的能动性权利的内容,这要求国家加强普法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矿山行业从业人员明确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监管失职拥有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并对企业违章冒险作业有拒绝权。
(二) 权利行使的程序
矿工行使能动行动性权利必须遵循恰当的程序,根据情况,不同的权利行使采用不同的程序,这样才会有效率。
对企业违法行为行使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可以向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人员提出,更可以向各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对企业违法冒险作业的拒绝权,只要有合理理由并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就可以即时行使。当然合理的理由并非要求矿工对安全隐患有精确的了解,只要是符合常理就可以了。不能因矿工由于人力不及的误解而不当行使拒绝权,就把矿工的拒绝行为定性为消极怠工或者罢工,采取处罚措施。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失职行为的批评、控告、检举权,既可以向该部门负责监察和纪律的机构行使,也可以向各级监察机关或者纪检机关行使,有关部门必须负责解决。
(三) 权利行使的保障
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在物质上,对积极行使能动性权利,成功避免矿难的矿工进行奖励 ;[9]在法律上构建有关制度,保证矿工不受违法企业的打击报复,比如,完善用工合同制度,以书面为要式,防止企业肆意解除劳动合同。
四、矿工能动性权利行使的前景和努力方向
矿工行使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这四种能动性权利,沟通了矿山安全监管的上下联系,会大大增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管能力,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这种影响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大量违规矿山企业被关停,从而暂时影响就业量;二是会削减矿山企业的经济利益,因为合法矿山企业的安全投入会增加,非法矿山企业会倒闭。这两种结果都会暂时影响到矿工的利益,因为前者会影响矿工就业,后者会招致矿山企业的报复。但就长远来看是有利于矿山行业和矿工整体的,矿山行业走向规范化发展,一些大的、安全状况良好的企业会在竞争中壮大,矿工的生活状况也会随之好转。因此,矿工行使能动性权利的前景是好的。
但是这种美好前景的实现有待于我们有效解决上述两种结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解决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依法行事,这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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