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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与矿难预防

  关于矿工在矿难预防过程中的能动性权利,在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 以及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6] 这三部与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在少数,今后的工作重点在于细化和落实。
  概括起来看,这些矿工和矿工组织的权利包括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冒险作业拒绝权四种。这些权利的启动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需要矿工积极主动的去行使,才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把这四种权利统称为矿工的能动性权利。
  二、矿工行使能动性权利是预防矿难的有效措施
  矿工能动性权利的内容表现为:(1)批评权;(2)控告权;(3)检举权;(4)拒绝权。前三种权利不仅包括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的批评、控告和检举权,也包括对国家机关监管不力的批评、控告和检举权;拒绝权表现为在紧急时刻,矿工可以对企业冒险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拒绝,并得以自行撤出危险区域。
  矿工的能动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是法定的权利,表现为一类宪法性权利[7] ;(2)是一类自助性权利,因而特别需要发挥矿工的能动性来行使;(3)本质上是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民主化。
  这四种权利的关系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某些情况下互为前提和手段,在行使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不能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矿工可以行使拒绝权;在拒绝权受到干扰或者因行使拒绝权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下,矿工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
  矿工直接从事生产,对矿山企业的安全形势有最切身的了解。矿工能动性权利的内容和特征证明,该类权利的行使可以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自下而上的反馈,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对矿山行业的动态即时监管,有效预防矿难。因此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可以有效揭发企业违法和官煤勾结的现象,是今后改善矿山安全状况的重点和突破口。
  三、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
  从目前的舆论针砭和媒体报道来看,很少有矿工行使能动性权利,尤其是行使拒绝权来拒绝矿山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当前矿难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矿工未能行使能动性权利。有观点认为,矿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漠不关心,对自己的生命麻木不仁,不愿意行使能动性权利尤其是激烈的拒绝权,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有主观臆测的嫌疑,因为拒绝以生命来冒险是生物的一种本能,作为劳动者的矿工更不例外。本文认为,当前矿工能动性权利未能行使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是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利。只要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提供必要条件、明确权利行使的程序、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矿工是可以充分行使能动性权利,参与矿难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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