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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与矿难预防

论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与矿难预防


陈伟超


【摘要】针对重大矿难频发的现状,政府投入很大,但是矿山安全形势依旧不容乐观,2005年上半年大规模矿难有增无减。[1]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我们没有对与矿山安全有关的相关主体进行分类,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作用。事实上,矿山安全涉及三类主体:一是作为监管者的国家,二是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三是作为劳动者的矿工。实事求是的讲,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或多或少的会忽视安全问题;而作为劳动者的矿工在矿难预防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长期被忽视,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矿工有批评、控告、检举、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但是很少有矿工能够行使这些能动性权利;所以,长期以来只有国家一根独木在支撑矿山安全监管体制,造成了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本文认为国家监管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进,具有被动性、滞后性、强制性,这就使得其优势在于矿难事故的事后处理;而矿工能动性权利的行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馈,具有主动性、及时性、民主性,可以有效地对矿难进行事前预防。今后应当把这两种手段结合起来,这样矿山安全管理体制才会上下贯通,政令才会通畅,才能有效预防矿难。
【关键词】矿工 能动性权利 行使 矿难预防
【全文】
  一、从最近几起重大矿难看有关主体的责任及作用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2人受伤。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66名矿工遇难;2005年2月2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矿难原因分析和媒体报道,上述四起特大矿难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瓦斯超标,引发爆炸,并最终酿成惨剧。矿难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严厉处罚,对伤亡矿工进行了补偿,但是这些措施仅仅是事后的补救,矿难危害每每让人触目惊心,矿难预防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2] 其中的关键是如何预防,本文认为除了物质和制度保障之外,更应当注意发挥各种主体的能动作用。[3]
  事实上,矿山安全涉及到三类主体:一是作为监管者的国家,二是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三是作为劳动者的矿工以及矿工组织工会。但一般来讲,社会各界和舆论普遍关注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失职和企业冒险作业在矿难中的危害,却忽略了矿工在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使能动性权利对预防矿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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