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房地产转让缺乏登记时的效力——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黄硕新:《也谈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载《人民检察》1999第8期。
 于青钢:《购房未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12日。
 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杨树明、张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9期。
 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引自法律思想网之《孙宪忠文集》。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赵冀韬:《论房屋买卖中第三人保护规则及我国现行法之反思——以两起房屋买卖纠纷为对象》,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引自法律思想网之《孙宪忠文集》。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Baur\Stürner, 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16.Auflage,Verlag C.H.Beck,1992,Seite 4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当然,对于登记,我们或许可以做更多深入而有益的讨论。但笔者想在此强调的一点是,近代以来,不管是在采物权变动区分模式的德国(认为登记是一种物权行为),还是在采物权变动合一模式的法国(认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方式),登记都只是民事私法领域中的概念,就像交付一样。我们不应该将登记过分神圣化或神秘化并赋予其行政权力之色彩,这一点对于有着长期家长主义传统的中国尤为重要。
 “合一原则”是与“区分原则”相对称的概念,主要为法国法和日本法所采,是指不区分合同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合同成立后自然就发生物权变动,所以也被称为“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
 参见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P.S.阿蒂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6,35页。
 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在此,我们似乎还应充分考虑银行的利益问题。因为银行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当代中国,银行资金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更为突出。因此,如何充分的保护银行的利益以保护和促进其资金投入的信心和积极性,是中国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在规范开发商和购房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关系问题时,也不应忽略对银行利益的关注,毕竟,在现代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是这三方主体共同打造的结果。但笔者在此仅将问题点到,并期待将来有人从事该项有益的研究。
 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孙宪忠:《抵押合同未登记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对此问题的争论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事实与规则”的问题,它展现了人们要尊重事实还是要强调规则的思维困惑。
 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引自法律思想网之《孙宪忠文集》。
 http://www.fangchan148.com/hm50/shownews.asp?newsid=322,陈儒:《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孙宪忠:《抵押合同未登记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引自法律思想网之《孙宪忠文集》。
 这是日本法学界对法国法和德国法的双重继受而造成的制度选择困惑之结果。中国的法律建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值得反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