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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捕杀珍稀动物犯罪的认定谈刑法中的错误认识——以日本“狸.貉事件”和“貘玛.鼯鼠事件”判决为切入

  由上述日本两个关于禁猎的判决,笔者想到,我国刑法在第247条同样规定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尽管目前学界还缺少关于这些犯罪的认定处理中所可能碰到的认识错误以及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案例的实证研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日本的上述案例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从理论研究的前瞻性考虑,笔者拟在本文中探讨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的区分以及违法性认识问题,权作抛砖引玉。
  二、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
  权威刑法教科书通常用认识错误来代替关于刑法中的错误的研究,认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并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6](P124)但专门研究刑法中错误理论学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并不以认识错误为限,而应该包括行为错误,认为应该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7](P31)
  在大陆法系国家,历来的通说是根据“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罗马法的原则,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并认为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所谓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对事实错误,学者们又将其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或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或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两种。所谓法律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不正确认识。后来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针对传统的分类方法,提出了“构成要件的错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一新的分类法,并逐渐成为德国的通说,且为现行德国刑法典所采纳。不过,在学者的论著中,“法律错误”与“禁止的错误”、“事实错误”与“构成要件的错误”,往往被当作同义语而替换使用。[8](P34-35)但是,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并非易事,尤其是关于规范要素的认识错误。如“淫秽”、“猥亵”或者财物的“他人性”等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明确设定“事实”、“法律”之区别标准,乃急切需要者。特别是有关法律事实,其区别非常困难,事态亦极为严重。[9](P104)本文日本两案例判决的争议,也正说明了如何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在学界远未达成共识。其实,我们不妨反问,我们作此区分到底是要干什么?这一点美国人作了很好的回答,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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