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勇和尹民等国内学者选取上海和深圳两个城市环评报告书有效性的评估结果显示,两个城市环评报告书缺乏有效替代方案的约占调查总数的81%-91%;缺乏积累影响分析的约占52%-71%;缺乏风险分析的约占56%。结合上述事例分析,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由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由环评专业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书中,存在着大量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评估判断问题,由于目前有关环评规范和技术导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适用上它们只具有一般的指导性而不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从而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巨大的差别。
与环评报告书审批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相关事项,还有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与环评专家工作背景和个人品质等问题。刘方认为,在我国有关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编制内容不严格遵守标准和规范要求、单凭经验编制或者相互借鉴等问题,其结果造成以讹传讹或者雷同现象,久而久之反而使其成为“规范”的现象 。在这种现象面前,即使公众对环评结论存有异议,环评单位和环保部门也无相应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可循。
在上述两个典型事例中,利害关系人在不同程度上对环评报告书的编制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过质疑。鉴于许多具有从事环评资质的事业单位原本隶属于环保部门、或者在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中也存在着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环评资质,因此在环评报告书审批过程中,公众对环评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环评单位所作的环评结论有利于项目建设等问题的质疑不绝于耳。而现实上被环评审批否决的项目极少的事实恰好又与公众的质疑和推断相“雷同”。
在我国的环评实践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又实际存在的做法,就是在环保部门审批环节增加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的程序。从实践分析,这种出自环保部门意见的做法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补强环保部门初审认定环评报告书结论正确或者错误的支持力度。这种做法虽然无可厚非,但是在缺乏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程序保障条件下,当建设单位出资组织专家评审时、或者评审会上官方所持的态度等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专家个人的观点和判断。另外,当环评结论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争议时,即使是技术科学专家也会对此感到茫然而极有可能在评审结论中作出模棱两可的判断,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推给审批部门。
另一方面,多数环评专家主要供职于隶属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环评单位。因人事关系的作用和对长远利益的追求,他们中的大多数对政府部门主管官员的态度心领神会。因为任何脱离“游戏规则”的主张都会招致“出局”的结果。因此,由他们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大多数对项目的开工建设有利。除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偏向于建设单位外,即使在专家评审会上专家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地偏向于政府主管部门,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从完善环评报告书制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将环评报告书的内容与编制方法具体化,如规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应当包括简明版和正式版两个版本,以分别利于专家和公众阅读理解。其次,应当尽快修订现行环评技术导则,特别是应当尽快统一目前环评实践中各部门制定的不同标准及其确立的监测方法和数据统计方法等。第三,应当从体制上将环评单位及其人员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彻底分离,使环评单位像我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真正成为与政府职能部门无关的第三方。最后,即使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也应当制定规则以保证选定评审专家的程序合法,并且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于环保部门而真实地处于中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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