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审批事项公布周知。西方有学者认为,如果决定前不通知其利益可能因政府的决定而受影响的人,其他一切程序上的权利都可能毫无价值。公布周知是公众参与重大开发规划和项目审批决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应当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将有关审批文件所涉及的各个事项在公众可以获取的新闻媒介或官方网站、公报中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公开。以云南怒江规划建设十三级电站开发方案为例,该方案在由环保团体和新闻媒介披露前一直不为公众所知,但经媒体报道后该规划方案在全国乃至全球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所以,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有义务将审批事项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他们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并为他们了解相关信息提供帮助。
第三,给各方表达意见的机会或举行听证、论证会。为利益各方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组织听证,是使包含环评审批在内的各类审批决策程序或过程体现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审批行为符合民主、科学的客观表现。以这次通报停建的26个电站违法开工项目为例,由于重大开发规划和项目的审批决策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如果审批程序不能保障利益各方主张权利,那么该项审批决策的结果就会因缺乏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而失去正当化的基础。
第四,公开说明审批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会迫使审批决策者更仔细地考虑证据、更周密地审查决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重大开发规划和项目作出审批决定,都应当就其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作出详细的说明,包括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说明理由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强利害关系人对审批决定合理性的信心,而且对那些不满决定结果而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人来说还可以使他们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提出。另外,说明理由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开的价值,也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由此可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所持的态度与观点未必真正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
最后,将审批结果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从这次通报停建的26个电站违法开工项目的结果看,许多公众在对国家环保总局此举予以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在内心深处对国家是否能够真正叫停这些违法电站项目而感到担忧。国家环保总局潘岳副局长在谈到这次“环保执法风暴”的意义时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叫停一批项目可能损失几十个亿。但如果这种势头持续下去,火电厂燃煤排放的温室气体一旦超出人均四吨,中国国际履约的费用每年将达到500亿。如果发电能力大量过剩闲置,银行不良贷款激增,中国的金融系统一旦发生动荡,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恐怕就不能以千亿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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