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计算,2020年之后,中国仅为燃煤造成疾病的费用就将支付3900亿美元,占GDP的13%。
因此,如果国家的电力发展及其推动的高能耗、重污染产业的发展是以大规模严重破坏环境和资源与牺牲全体人民的环境权益为代价而实现的话,那么这种发展除了在短期内能够满足投资者牟取利益和执政者张扬个人政绩需要的目的外,对全体人民福祉的提高根本只会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环评制度:在政府违法审批行为下落空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以来,我国各单项环保法律均明文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据国家环保总局官方统计,我国环评制度的执行率在1992年为61%,1995年上升为81%。进入21世纪后环评制度的执行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合格率也在95%以上。
然而,在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所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竟有51%是新建的。据《200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目前中国七大水系水质约有70%、城市空气质量约有60%已呈严重污染状态,自然生态环境也在急剧恶化。在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均超过95%的情况下,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与之相反越来越严重。所有这些事实只能说明上述统计数字存在的虚假性,即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执行中实际存在着落空的现象。
我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未能实际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归咎于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在开发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审批行为。另外,环评决策中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也是导致高权势力介入并干预环评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违法审批是造成环评决策不能事前进行的主要原因
以电站建设为例,无论是三门峡电站还是三峡电站建设,在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之初就存在着强烈的反对声音,它意味着重大开发项目的决策存在高度的环境风险和复杂的社会影响,要求决策者以科学的论证为依据并保持相当的谨慎。如果说三门峡电站修建时期尚不存在环评制度的话,那么三峡电站建设时期环评制度就已施行。而这次被通报停建的26个违法电站项目则是在专门的环评法实施后开工建设的。
环评制度的意义在于事前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防止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为此环评法第25条特别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