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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史之一:论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上)

  3,主权与刑法
  从初民社会到古罗马,我们说不存在“主权”的国家,他们只有城邦的概念、帝国的概念和封建的概念。社会存在着公共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还没有发展到与社会相分离的主权观念,或者说公共或独占权力的概念。没有这样一种超越社会独占权力,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或者法治。 代表社会行使权力的国家主权,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体系,法律背后的军队、警察和监狱,这些近代刑法的基本元素,只有具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才可以提供。在西方社会,主权的概念形成于16世纪的法国人博丹和格劳修斯,主权本身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的民族国家。这就是12、13世纪的西西里、英格兰、诺曼底、法兰西、德意志、佛兰德、西班牙、丹麦和匈牙利等王国。
  欧洲的国王们在与封建庄园主和教会的政治斗争中,逐渐取得政治上的至尊地位。伴随着君主的政治上权力的扩张,君主国开始正式地制定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中央法院,形成自己的法律原则、概念和规则。国王的国王法院的普通法逐渐取代封建社会中彼此疏离的部落、地方和区域性的法律。随着主权的民族国家形成,犯罪不再仅仅是对受害人与社会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对君主主权的侵犯;对犯罪的惩罚,较少私人报复的性质,更多是君主政治权力的惩罚,犯罪与刑罚具有了真正的公法性质。同时,应该看到的是,12、13世纪王室法仍然是一种法律的汇编,还没有独立的和专门的刑法典。刑法要从诸法合体法律编纂中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有待于时日的发展。
  西西里王国有了第一个近代王室法律体系,
  
  一种从上到下渗透全国高度发展的王室法律体系可那与统治者的专制权力并行不悖,……君主制使得整个国家联系起来,通过建构一种能够下达全体民众的中央法律体系,成功地限制了封建贵族的权益。
  
  国王罗杰二世把法律看做是通往权力和荣耀大门的钥匙和一种在他多种语种王国维持安宁的手段。他颁布了近代第一部王室法典,也就是《阿里亚法令》。罗杰二世的最强有力的继任者是他的外孙弗雷德里克,这也是个文明与野蛮合一的君主。他于1231年编纂了《奥古斯都法典》,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法典强调受害人应该诉诸法庭而不是自行解决;对谋杀罪处死刑,地位较高者用剑处死,低者处绞刑;侵犯他人财产的,处罚金;贪污者,处死刑。法典废除了神明裁判,废除了除叛国、盗窃谋杀和投毒之外的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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