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法令与专门的审判机关
犯罪与私法制度区分开来,犯罪与侵权行为与同态复仇的分离,
刑法有了自己的独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有了专门的审判机关,这些都源于古罗马。在梅因和李斯特等学者们看来,古罗马已经是一个“现代的社会”,他们认为,犯罪法源于古罗马。
按照梅因的考察,在古罗马共和国的幼年时代,对于严重妨碍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的每一种罪行,都由立法机关制定一个单独的法令加以处罚。这就是对于一个犯罪的最古老的概念,即犯罪是一种涉及重要结果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国家不交给民事法院或者宗教法院审判,而专门对于犯罪者制定一个特别法律予以处理。因此,每一个起诉都用一种痛苦和刑罚状的形式,而审判一个犯人所用的一种诉讼程序是完全非常的、完全非正规的、完全离既定的规则和固定的条件而独立的。最古的犯罪法院只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或者委员会,在罗马是平民法院或者委员会。当有了一般审判权的时候,正规的犯罪法律学就有了雏形。罗马的犯罪法产生于公元前149年,这时有了特定的制定法,有了第一个永久审判处。
梅因总结到,原始犯罪法史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意识到了受到侵犯,共和国直接干预,对于侵犯者予以报复,以痛苦和刑罚状对具体的侵犯者予以刑罚。第二阶段,随着犯罪种类的增加,立法机关委托特别的审问处或者委员会对特定犯人进行特定的处罚。第三阶段,立法机关定期任命专门委员,处理可能发生的犯罪或者预防犯罪。第四阶段,审问处变成永久性的法院,犯罪和刑罚有了文字的说明和宣布。在罗马,
最后一批“审问处”是由奥古斯多皇帝加设的,从这个时候起,罗马人可以说已具有一个相当完全的犯罪法了。——我把这个过程称为把“不法行为”改变为“犯罪”,因为,虽然罗马立法机关对于比较凶暴的罪行并没有废止民事救济,它给被害人提供了他一定愿意选择的一种赔偿。——因此,如果被害人愿意时,准许把它们作为非常犯罪而起诉,即通过一种在某些方面和普通程序不同的救济方式而起诉。从这些非常犯罪第一次被承认的时期起,罗马国家的犯罪表一定和现代世界任何社会中所有的同样地长。
在梅因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独立犯罪法的几个基本要素:单独的条例、专门的犯罪审判机关和专门的审判程序。李斯特也有着相似的描述。他认为,在人类历史上,罪与罚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人类早期的刑法史,各民族有着相似的特点,刑法起源于血亲复仇,诸如复仇和驱逐之类的刑罚,是对反社会行为的一种社会性反应。刑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其次是赔偿和调解,最后是国家的刑罚。将犯罪视为对国家规定和法制的破坏,将刑罚视为国家对犯罪的反应,这起源于古罗马。在罗马刑法发展过程中,如下的事件具有历史的意义,其一,公元前149年,罗马组成了一个独立专门的委员会,专门裁判刑事类案件;其二,公元前82-80年,苏腊人进行刑法立法改革,“被作为政党武器使用的争议程序演变成新创立的罗马刑法的基础”。罗马出现了作为独立犯罪类型的普通犯罪。其三,帝国时期,出现了特殊的犯罪,犯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由刑事法院做出判决。不过,罗马的刑法尚未形成一般的理论,没有具体的和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