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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纠纷解决制度概要与特色

  在中国,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每个省、自治区平均设立有两、三个仲裁委员会,全国大致有80个仲裁委员会。另外,中国还有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机构现在每年仲裁的案件估计有20000件左右。其中,年受理案件在500件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趋势:设立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案件的受理量逐年增多,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1995年只受理了100多件,而2003年突破1000件,类似的情况还有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等。而很有传统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案件的受理量则在下降,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中期案件的受理量在1000件左右,而在2002年和2003年案件的受理数都在700件左右(2002年684件、2003年709件)。设立于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案件的受理量很少,有的不足10件,仲裁收入不足以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运转,这些仲裁委员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继续存在。上述现象的存在原因主要是设立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水平相对设立于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水平要高,此外,这些仲裁委员会的收费相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收费要低。
  三、国家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诉讼)
  由国家介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诉讼。
  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
  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这主要表现为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和主持者,是纠纷的裁判者。由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意味着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纠纷的解决结果反映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当事人的意志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被削弱,纠纷解决结果的合法性,使得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些传统观念 社会道德及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被认可,但不合法的“情理”,在诉讼中丧失了影响力。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这主要表现为,从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到法院对纠纷事实的调查,以及法院对纠纷所涉及的事实的判断与对纠纷解决的法律的适用,均有一系列系统的步骤和程式。这一特点,是服务于法院查明纠纷所涉及的事实的需要,也是向社会显示法院代表国家公正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这主要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必要时适用先行给付和财产保全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衣职权采取执行措施,等等。这一特点,体现了国家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对抗性较强、矛盾较尖锐、冲突较激烈的纠纷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成为当事人通常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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