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十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外部约束

  (三)经理市场约束及其实现机制
  经理在经理市场上受到竞争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它给经理以晋升的可能和被取代的压力,因而被看作是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手段。如果企业经营效果不好,就有可能成为收购的目标企业或者在产品市场上被淘汰——破产,其结果是经理人员被解职或被驱出经理市场。这就是法玛(Fama)提出的“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他认为,即使没有激励合同,出于声誉效应,经理也会积极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20]
  经理人靠市场竞争产生,经理人利益的最终独立并形成自我约束机制,要通过经理人职业化来实现。我国已经建立一些区域性的经理市场,这可以看作是我国经理人职业化的开端。目前,国家级的经理人才市场有六家:中国唐山企业家人才市场、中国济南企业管理人才市场、中国江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中国宁波乡镇企业管理者人才市场、中国青岛企业人才管理市场、中国黑龙江企业管理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还有以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为依托设立的机构,如天津市企业经理人才市场、沈阳市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等等。真正的经理人才,不是选出来的,甚至也不是培训出来的,而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
  目前我国经理市场容纳度不高,一些大型企业的经理人还难以进来。让国有企业经理人融入市场中,目前急需要做的是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取消经理人的行政待遇。另外,经理市场还要建立经理人的评估机构。企业选择经理人可以委托一个权威评估机构,由机构在市场中选择。经理人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评价、培训和推荐,目的是形成市场约束机制。评价一般由几个部分组成,首先是对被测试者的业绩进行调查,第二步是对被测试者的基本素质进行考核,第三步是由专家评委会进行面试,然后把所有被测试者的测试情况交专家委员会评析并写出测试报告。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价的全面公正。机构推荐的好坏最终要对法律负责,如果推荐不力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机构也跟经理人才市场一样可以由政府培育,再发展,但不能由政府包办。
  三、经理人协会约束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
  经理人协会是由经理人自发建立的一种民间团体组织,其目的就是对经理人形成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社会团体是介于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一种社会中间调节机制,它融合了“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两方面的优点,不仅能够起到沟通国家与市场的作用,对团体成员而言也会具有较强的保护和监督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一旦某一社会阶层形成,就会建立一个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经理人协会就是其中之一,例如美国的全美董事会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简称NACD)实际上就是一种经理人协会,因为在美国董事已经高度职业化,相当于职业经理人。据统计中国目前已经有接近千万的职业经理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因此中国经理人也应该建立自己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组织——中国经理人协会。
  经理人协会在法律上的性质是经理人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的经理人协会可以在全国设立全国经理人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经理人协会,由于经理人的职业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可以要求经理人必须加入所在地方经理人协会,加入地方经理人协会的经理人,同时也是全国经理人协会的会员。全国经理人协会制定经理人协会章程,经理人根据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为了形成对经理人的保护和约束机制,经理人协会应具有下列职责:(1)依法维护经理人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经理人工作经验,组织经理人业务培训;(3)制定经理人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范;(4)调解经理人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监督、检查经理人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经理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6)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优秀经理人进行奖励;(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为了经理人协会日常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经理人协会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成员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领导协会工作的开展。
  在对经理人的约束上,经理人协会除了直接制定约束经理人行为的规则外,还可以建立一套与经理市场约束机制相配合的经理人约束制度。这主要包括经理人业绩记录制度和经理人业绩公开制度。所谓经理人业绩记录制度,就是经理人协会利用其对经理人执业活动的信息优势和其法律地位优势,对每个经理人或者部分经理人(主要是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强制记录,经理人对这种记录负有如实提供信息和协助经理人协会了解相关信息的义务。所谓经理人业绩公开制度,是指公司在经理市场上招聘经理人时,可以到经理人协会查询相关经理人的业绩记录。因此,这里的公开并非是绝对公开,而是针对选聘经理人的公司的公开。通过经理人业绩记录制度和业绩公开制度,可以矫正经理市场上求职者与招聘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淘汰业绩不佳的经理人,从而对经理人执业形成强大的威慑,迫使其在职时诚实守信、兢兢业业地工作以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这种约束机制最终也会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营和业绩的提升。
  四、媒体约束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
  所谓媒体约束就是通过新闻媒体对经理人行为的公开报道,达到利用社会舆论对经理人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媒体约束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对经理人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约束机制,因为它将经理人的行为公诸于众,会直接影响到经理人的职业声誉。媒体约束的原理来自于“公开是最佳的防腐剂”理论,媒体的监督权则来自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新闻媒体对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年,很多经济、社会问题通过媒体的报道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监督已经成为彰显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利器。新闻媒体监督的功能不同于法律监督, 它的特殊性在于其公开性、透明性,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光天化日之下。它虽然没有刚性的强制力,却有无形的影响力。新闻媒体监督可以保障经理以外的公司参与者的知情权,经理以外的参与者与公司经理之间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新闻媒体的介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理以外公司参与者获取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经理人媒体约束是经理人法律约束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言论自由权,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细化和落实,最大的缺憾是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新闻法》。法律的缺失使得媒体对经理人的监督功能大大弱化,甚至遭到被监督者的公然抵制。例如,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拒绝新闻记者采访甚至驱赶、殴打新闻记者的事件屡有发生。[21] 在绝大多数涉及新闻媒体的官司中,新闻媒体因履行其监督权往往被扣上侵权的帽子而败诉。因此,我国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监督权的具体实施机制,为实现经理人的媒体约束构建法律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