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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七章 送“金手铐”:公司经理之股权激励

  1.确定用于模拟股票期权的资金额度,资金来源于积存的奖励基金。
  2.分配期权时,充分考虑到对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激励作用,重点向这类人员进行倾斜。在获得模拟股票期权的人员中,占总数20%的科技人员获得了总额度的80%,其余人员则获得剩余的20%。
  3.期权授予时,通过一定程序的考核,最终确定每一位有权获得模拟股票期权的人员的具体数额。
  4.公司与每一位参与者签订合约,合约中约定了模拟股票期权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模拟股票期权以上海贝岭股票的股数计量,并以签约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按一定的比例折扣作为基准价格;期权兑现时也以股数计量,并以兑现时的实际市场价格结算,差价部分为员工实际所得,公司代为缴纳所得税。[8]
  2.武汉模式
  武汉市试行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办法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者可获“股票期权”,非上市公司可获“股份期权”。具体做法是:将激励的对象——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分为基薪、风险收入与年终收入三部分。经考核认定的风险收入中的70%部分,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为激励对象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并行使表决权,后者拥有“期权”的分红及增配股权利,当年度购入的股票(份)在第二年经考核合格后,返还相当于上年风险收入30%价值的股票给予激励对象并获得完全所有权,第三年以同样方式再返还30%,余30%累计留存。以后年度的期股的返还与累计依此顺延。
  武汉模式与上海模式大体相同,都用经营者奖励所得逐步获得“期股”的完全所有权。因此,所谓“股票期权”与“期股”并无原则差异。只是武汉模式可使经营者在经营有效的次年即可获得部分“期股”的完全所有权,而上海模式则须待任期满之后才可以一次兑现全部股权。
  引例7-2 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对下属21家控股全资企业兑现1999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其中,武汉中商、武汉中百和鄂武商三家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奖励,在已公布的奖励中,武汉中百董事长获得16.7万元年薪,其中的7万多元以该公司的8000股股票支付。这是现有的经营管理者持股计划中较为成熟的方案,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实行年薪制管理的一项内容。
  武汉国资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是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在风险收入兑付时由国资公司一次性兑付;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核定,该部分收入中的30%以现金兑付,其余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转化为股份期权)。风险收入如何转化为股票期权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的具体做法又有所不同。
  1.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转化为股票期权的方法及其管理方式。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用当年企业法定代表人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不足100股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兑付)。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该年度购入的股票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的期股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已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期权的累积余额。
  2.非上市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转化为股份期权的方法及其管理方式。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风险收入/企业每股净资本。该年度的股份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的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变更股权登记的内容。返还股票金额=应返还持股份额×返还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企业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年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份期权的累积余额。
  3.股票期权的扣罚。武汉式股票期权计划中规定,对于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5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扣罚以前年度累计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的一定比例;对于审计中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一定比例扣罚当年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对于离任审计中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潜亏、虚盈,按一定比例扣罚其留存的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9]
  3.深圳模式
  1999年6月,深圳市开创了以经营成果转换股为内容的股权激励模式。所谓经营成果转换股,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后,以获得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实际执行中有奖励期股和奖励期权两种方式,这两种都需要经营管理者先与国有股东签订一个合同(奖励期股合同或奖励期权合同),前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期内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者完成经营目标即可按合同约定条款获得一定数量的期股作为奖励,并同时享有该部分股份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而后者则是通过合同规定,经营管理者在完成经营指标后,即可获得按基期净资产为依据计算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力。[10]
  引例7-3 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MBO案
  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股东为方大集团和董事长熊建明先生,后经股份制改组后股东为方大集团、集康公司、粤海公司、铜鼓公司及大冲公司。而持有8.56%股份的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则是由熊建明持有98%的股份。但这种较小比例的股权设计,尚不足以体现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而事实上,方大的建立和发展,与公司董事长熊建明是分不开的。从最初的几项专利,到成为全国建材领域中的龙头企业,方大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享受到政策和计划的好处,而关键是管理层对市场的把握和开拓。这就为公司实现MBO设下了最好的前提。
  2001年6月和10月,方大宣布,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10711.2万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深圳邦林公司和时利和公司,其中邦林公司最终受让6000万股,时利和公司最终受让4711.2万股。邦林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熊建明持有其85%的股权;而时利和公司则由方大其他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出资1978万元成立。通过股权收购,方大管理层全面跃居股东地位。在方大MBO发生后,实际上熊建明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达到了23.258%,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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