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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五章 谁来当经理:公司经理之选任

  我国在引入国外的CEO制度时,首先必须对公司经理权规则进行重构。如前所述,结合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和公司经理的三元角色,经理权的范围应具有法定性和意定性双重特征。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经理的权限范围应该由法律确定,主要是公司业务管理权和代表权;作为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公司经理的权限取决于经理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专用性程度,应由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通过博弈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此时,经理权限具有意定性。改造我国《公司法》中经理权范围的方法应该是:立法上只构造公司经理的外观权力,即规定公司经理享有代表公司从事各种诉讼或非诉讼行为,以及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此为法定性经理权;而将意定性经理权交由公司自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享有哪些具体职权,应该由公司章程或委任合同确定。这种经理权范围的法律构造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经理职权完全法定主义,只有作出这样的突破,我国才有可能引入真正的CEO制度。
  按照美国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的规定,CEO具有如下职权:(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人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激励在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群体的积极、道德的工作氛围;(3)为公司制定能创造股东价值的长期战略与远景,并推荐给董事会;(4)制定能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并推荐给董事会;(5)确保公司日常事务得到恰当管理;(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7)确保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价值不断提高;(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的竞争地位;(9)确定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效的管理队伍,并有一个积极的管理队伍发展、换届计划;(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CEO职位的继任计划;(11)制定并监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实施;(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32] 据此,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经理”部分增加关于CEO的有关规定,删除董事会和董事长部分法定职权的规定,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权,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将这些职权赋予CEO。
【注释】  孙雯:《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第三届费彝民民法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吴文洁:《国内外企业家市场比较分析》,载《西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
富立友、张镇洁:《中国企业家市场的培育与发展》,载《商业研究》2001年第10期。
吴文洁:《国内外企业家市场比较分析》,载《西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0条
《中国企业帅印交接的三大模式》,载http://www.tianqiang.com.cn(天强管理顾问网,最后访问日期2003年10月12日)。
参见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在变革中成长,在创新中发展——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与发展十年调查总报告》,载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网站(http://www.ceoinchina.com/dcyj/diaocha.htm)。
参见http://www.cangzhou.gov.cn/shownews.asp?newsid=1268。
梅慎实:《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47页。
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施米拖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1-392页。
孙雯:《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第三届费彝民民法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8-589页。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716条第1款。
甘华鸣:《走近股份制:国际典范与全球比较》,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410-411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18条33条
参见《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日本商法典》第38条第1项。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38条第2项;《韩国商法典》第11条第1款、第2款。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38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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